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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因此你们批发销售只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不可开具专票。开给下级经销商的,可以开具专票。税收筹划方面,可以化整为零,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
建议直接计入制造费用核算,可以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管理会计分析的时候,要将该类损失单独归集统计,加强对此类损失的管控。
查账征收下,没有签订合同即无需缴纳印花税,如国税函[2006]749号规定:“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但是,这里的合同应当作广义理解,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再如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为你们无固定期限,那么可以适用该条分三年摊销:“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不需要,不属于专业技术服务。国税地字〔1989〕34号:“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是公司借出资金给股东吗?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那么根据财税2003 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股东且未收取利息,那么本公司负担的利息,不属于合理相关费用不得扣除。如果收取了利息,要不适用统借统还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要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财税2016 3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指筹办期费用吗?
不可以,属于职工福利取得的进项税额。
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根据公告2011 25号文规定,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不属于财税问题,建议与当地工商部门咨询。
两者都可以,且企业所得税也都能税前扣除,但建议不用写得具体,可以给企业留空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上述文件并未提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纸质版还是电子版。个人理解,若有电子版,目前文件并未禁止。是否有电子版,建议您直接向航空公司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