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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2016.5.1)取得的房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出售的话按5%的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简易征收计税是按照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怎么会出现负数呢?
您好,作为物业公司贵司收取的公共服务费,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开具发票;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开具发票,疫情期间,可以按照1%。
挖机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出售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13%,同时有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附加税,印花税。
具体您当地政策还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但计算残保金的基数应该是在职职工工资,这个工资额指的是按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工资,所以应该按实际数据填报,现在残保金也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房开企业对业主的赔偿,业主作为收款方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无需给房开企业开具发票,房开企业附赔偿协议及业主的收款收据(含银行付款流水)作为附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您好,回复如下:
1)基于土地在分公司的名下,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重要的资源,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都涉及到土地成本的扣减或扣除;但是,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企业有资质,很显然分公司没有资质,分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去项目立项,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证;
2)基于以上土地成本是分公司名下这一重要因素,因此,建议:可以由分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沟通,是否可以由分公司购买不动产销售发票,由分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并于交付时候向业主开具实测面积的不动产全款面积发票,当然项目开发过程中成本类发票都是必须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各项合同以满足进行抵扣的要求;
3)分公司涉及到的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另外,企业所得税(和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沟通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一般情况下是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等。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因此,境外A公司以境内B公司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注意:1、并不是免税,而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还需要满足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目前贵司情况较难符合现行的免税条件。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基于文件进行询问和探讨。
然而,特殊情况下,如果贵司将股东(港澳台公司)申请为居民企业,则可以免税。通常不会出现。
一、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二、需要为公司提供发票;可以依法代开。
三、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主要涉及税务、车管两个部门。具体流程可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一下。
您好,请在PC端打开该课程,在右下角“相关资料”处下载“附件 操作素材”。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文件条款。
我们可以排除一下。既然“提前结束租期”,则剩余未摊销之装修费,与生产活动不再有关系,自然不宜转入制造费用。而显然这个装修属于经营活动范畴;而营业外收支是核算非经营活动事项的,那就也不宜转入营业外支出。
综上看来,还是结转管理费用就好。事实上,自有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折旧,也是结转管理费用的;这儿道理差不多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一、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文件条款;关键在于理解文件。(文件我也不列了,就是要求“票实相符”。)
二、打个比方,甲公司在乙公司改装车辆花费5万,乙公司从甲公司采购家具4万,这样您说得是没问题的;这也不是没有“现金流”,只是结算时抵了。
三、但是,关键在于这个“配件”。事实上,上述业务就是甲公司提供配件、乙公司只是提供改装劳务而收取了1万元。我是这样理解的,有可能税务机关也这样理解。也许,您其实心里也清楚吧。那这样可就涉嫌“票实不符”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