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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事实上,很久很久之前,所谓“折扣金额反映在发票上”,那只是计划经济体现下的产物——价格不能随便调整。而今市场经济之下,您直接按照折扣后金额开票即可。
按照“营改增”文件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收款”、“合同付款日”、“服务完成”(此类长期服务,通常按纳税期来算)孰先原则确定之日。
调整的底层逻辑就是由于存在税块差异,所以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会计上是要按照年限法每年计提折旧的。
你2022年四季度一次性扣除了,但是按会计的规定,你在23年又计提了一年的折旧,而这一年的折旧在税法上不允许再次扣除了,所以要进行纳税调增。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也就是会计的折旧年限内每一年都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最终,第1年的纳税调减金额和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总和金额是相等的。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正如您所述,文件列举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形。
如您所述之业务,“将国外采购的产品,经过设计分析国内采购零部件进行组装”,个人认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可以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出售什么无形资产呢?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其他无形资产税率6%。
您具体指的哪项税收优惠呢?这个得区分不同情况,比如小微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优惠税率政策就不可以同时享受,但小微政策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就可以同时享受。
可以取得第三方开具专票抵扣,或者向航空公司申请取得客票行程单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六条(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如上所述,因“给子公司借款”而计提坏账,纯属内部交易,并未发生实质外部损失,应当抵消。
以上为个人理解,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
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卖出价-买入价”,适用6%税率;根据增值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由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
所得税方面,其收益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注: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不等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只要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就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科目增加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税率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您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一般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按次征收的,所以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15日内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