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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向个人支付赔偿款,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向修理公司支付修理费,则应当取得发票。
二、个人取得赔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也不属于其他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账务处理方面,您收到“收费”作为收入(保险收入),支付赔偿作为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有一个最最关键的事情没说,到底事实上是“谁”向“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有一个原理,我一说您可能就明白了: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合同”,不是“费用”。因此,合同签订几年,对于印花税来讲没有任何关系,何时签订合同,何时就发生印花税缴纳义务,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不论期间)。
1、定义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处置不同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处置转让,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企业主观上有处置的意图;
二是客观是采取了处置转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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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TA获得超过36.9万个赞
1、定义不同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处置不同
二者的关键区别就是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比如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而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处置转让,要符合两个要件:
一是企业主观上有处置的意图;
二是客观是采取了处置转让的手段。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有差异是正常的,但核心在于我们有没有去思考过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因为财务对业务的变量和不确定性了解不够充分?还是因为业务端没有给到财务更为接近真实的预测?还是说我们对于机会和风险的量化能力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呢?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进行思考的,但我觉得核心还是在于,我们有没有真正站在业务的视角去考虑业务的问题,再把对业务反馈的结果进行数字化并形成财务端的逻辑。当然,首先还是要有意愿走出财务的框框去思考问题。
相对于成为全能型的组织领导者,对于广大财务人员说,更务实的发展方向是成为专家型的业务伙伴,而随着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成长,多深入了解一些业务知识,形成业务的思维,并能守住财务的底线,向价值创造也决策支持的方向去努力。
这个问题比较大,不过有两个点可以思考一下,可能会有所帮助
1. 动因分析:试图找到业务数据和财务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分析出哪些业务动作会对财务的结果产生怎样的影响
2. 数据口径:在分析之前将财务和业务的数据口径拉其,也就是说,财务和业务部门在数据口径上必须同频,避免出现信息孤岛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如果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由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没有优惠政策。
3.如果提供不是独立劳务,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属于退休返聘的,属于工资薪酬所得,不缴纳增值税。
对外支付利息涉及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6%)及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有些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超过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所得等),除公告规定的15种情形以外,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若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汇,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超过5万美元)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生效后,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有些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以按照低税率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涉及利息条款的税率低于10%,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低于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进一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就是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同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解答: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即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雇佣关系,应该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如果合同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当然仍然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只是代付工资,最终还应当与用人单位结算。
对于返利,你公司只需要红冲对应发票及当期进项,取得货物返利时,同时要求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进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也就是说,您这个情形也是类似,此时理应按照当时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至于申报,倒是不难。申报表附表一原本就有简易计税项目,据实红字填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