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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技术问题,一般来说全电发票的信息都已经在系统电子账户上体现,是否保存ofd就看企业自身需要,目前并没有说一定要求ofd文档。
咱们举例来讲吧:
比如工资10000元,原本要扣下2000元,去交社保,发到手里8000元。现在的情况呢?8000元未发到员工手里,2000元已经交上了,是吧?
如果这样的话,这个2000元其实也是工资组成部分,相当于发了2000元了。
我觉得这个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财税〔1994〕20号”对这个事情是这样规定的: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按照您的描述,其实虽然转了一圈,但很明显是公司把钱给到了这个“法定代表人”(这可不叫“法人”,公司本身才是“法人”呢),因此不符合文件中“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规定。
解答: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条款来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如果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则需要核定调整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可能会有罚款)。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是的,汽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需要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目前没有强制要求个体户开具对公账户,所以如果是个人户的经营者个人账户收款是可以的,不会被认为资金流不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已明确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七款,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
您所说的债权债务转到总公司承担,我认为是可以的,在税务上也不需要备案,因为债权债务承担本身不涉及税收问题。而且分公司本身也不是法人主体,其没有清理的债权债务也应该有其总公司来承担。手续上应该与债权债务方达成一致,通过协议等方式转交给总公司。针对这个程序问题,建议您再和律师详细咨询一下。
您好,请您补充一下具体问题,或与您的产品顾问联系。谢谢~
您好,已为您电话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