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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填写完有何具体问题呢?
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不可。
打个比方:收1000元所谓“物业费”,送200元大米。我们都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显然,事实上是800元物业服务加200元大米。也就是说,开票要“800元物业服务加200元大米”。如果您一定愿意体现1000元物业费,那就开三行:物业服务1000元、大米200元、折扣折让-200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几乎没有风险。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机构所在地税务局而言,并未少收税款,所以即使发现了,也犯不着处理。如果处理,适用税收征管法何处罚条款,也有很大的争议。
不可以。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如上所述,乃是“手续费”——此为经纪代理服务,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乃是不同服务项目。而对于经纪代理服务来讲,只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情况一和情况二中,设计师和公司员工都不满足累计消费的前提,公司没有向他们销售设备,所以是不可以适用该政策的。对于情形一,设计师取得的京东卡属于提供推广服务取得的报酬,单次金额小于500元(化整为零,多次结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可以不取得发票,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情形二,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且金额可以具体计量,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发放的礼品,则属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情形三,纳税义务人是个人,但是必须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对于年会的本单位人员,如果原始凭证并未具体到领奖个人,那么可以作为集体无法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不收个税。但是如果具体到个人,那么税务局有依据认为属于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工资,要求扣缴个税。
您好,请参考相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2106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里面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所以,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是不带发票专用章的,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如果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如上市公司,参照以下案例。如果是一般企业,可以简化处置,执行原来的会计准则。
甲公司(承租方)和乙公司(出租房)在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卡车租赁合同,租期3年,年租金100万元,租金于每年1月1日支付,卡车当日交付。甲公司预计租赁期满将支付担保余值50万元,发生车辆维修费5万元。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预计支付担保余值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维修费5万元,返还卡车并支付10万元。假设租赁内含利率12%,(P/A,12%,2)=1.69,(P/F,12%,3)=0.7118,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税会处理如下:
2018年1月1日是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00+100×(P/A,12%,2)+50×(P/F,12%,3)=304.59(万元),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304.59+5=309.59(万元),租赁负债=100×(P/A,12%,2)+50×(P/F,12%,3)=204.59(万元)。
借:使用权资产 309.59
贷:租赁负债 204.59
银行存款 100
预计负债 5
2018年计提折旧=309.59÷3=103.2(万元),确认利息费用=204.59×12%=24.55(万元)。
借:销售费用等 103.2
贷:累记折旧 103.2
借:财务费用 24.55
贷:租赁负债 24.55
2019年12月31日,重新计量担保余额对应的租赁负债,对差额部分35.71万元(50÷1.12-10÷1.12)进行调整,并计提折旧103.2万元和利息费用15.5万元[(204.59+24.55-100)×12%]。
借:销售费用等 103.2
贷:累记折旧 103.2
借:财务费用 15.5
贷:租赁负债 15.5
借:租赁负债 35.71
贷:使用权资产 35.71
2020年,计提折旧67.49万元(103.2-35.71)和财务费用1.07万元(10÷(1+12%)×12%)。支付修理费会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5
贷:银行存款 5
税务处理方面,2018~2020年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的租赁费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和115万元(100+10+5),会计利润表确认的成本费用分别为127.75万元(103.2+24.55)、118.7万元(103.2+15.5)和68.56万元(67.49+1.07),2018年和2019年应分别作纳税调增27.75万元(127.75-100)和18.7万元(118.7-100),2020年应作纳税调减46.44万元(115-68.56)。可见,三年里纳税调整的合计净额为零(本例中差额系四舍五入导致),是暂时性差异。
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消费,如住宿、餐饮、交通等,不存在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直接凭据外国的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记账即可。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利息当然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而《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