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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越是混乱的多的,越需要明确标准成本来进行管理。
既然“跨年”,理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支付时,计入预付账款;然后分期结转费用。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其实,几乎所有商品,都有公司标识,比如宝马。比如公司给了张三一辆宝马车,自然不能因为上面“确实”有宝马标识,而不用视同销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呀。
若裁定价格或者发票价格本身公允、符合市场原则,理应据此入账。若作价高于债权,其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至于最后一个问题,若“裁定价”已可接受,本身就可认为属于市场价格(若非关联交易等因素)。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关于入账资产类型,与其取得方式无关;若非用于出售,则通常作为固定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即可。至于金额,若裁定价格或者发票价格本身公允、符合市场原则,理应据此入账。
二、是的。
三、需要。
一、按照目前大致执行标准,日常费用(油费、过路费)若在使用使用单位报销,则通常要求签订租赁协议。而对于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费用(比如保险费),则一般认为应当在车辆产权方报销。
二、即使没有收取租金,确实也应当视同租赁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理解,既然文件明确规定“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则2024年11月发生纳税义务(工商变更手续在2024年11月完成)符合此文件规定。至于股权转让收入,则如实计算即可。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需要。
账务处理乃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开具发票并无必然联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定义,“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这个科目并不是必然于月末结转,而是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为销项税额”之时结转。
需要。
无论名字如何,如上所述,此款项源于“股权交易”,应属于股权交易金额,因此需要缴纳印花税、所得税。
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按照“基数”产生的时间,而是在“应得款项”(尚未收到无妨)的期间。权责发生制应当这样理解才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简单来讲,直接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不能分摊。同时用于“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才可以分摊。文件给出上出原则规定,并未进行一一列举(其实也没法列举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