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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
二、房屋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租金不需要。
三、关键在于合理——具体认定,基本参考市场行情、常理。打个比方,房屋当然不能悬在空中,必然依附于土地。但通常情况下,承租方承租房屋,只是房屋离不开土地而已。如果出于少缴房产税目的考虑,适当分一点给土地或许可以——但不能太离谱了。出租一个房屋,收了100万元,和税务机关说土地租金99万,房屋租金1万,人家肯定不同意吧。
谨慎起见,可以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因为借款期限5年,属于非流动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准则》,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根据本息的现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计入未确认投资损益。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差额部分调整未确认投资损益。
简化处理,直接按名义利率计算,根据本金金额,借长期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根据结算利息,借应收利息,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您好,已安排客服为您处理。
您好,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但是代收物业费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如果代收,建议以物业服务公司名义代收。(此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您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因此,B公司以上上市公司A的股权实施股权激励,可以享受财税2005 35号的税收优惠。
A公司应当将对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备。B公司应当将以上上市公司A的股权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向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您好,
会计上可以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处理,但需能够和其他非用于研发的区分。如果你们核算允许的话,也可以按研发项目来做核算。
研发的成品可以销售,但销售的收入以及其中所消耗的材料不能做研发加计扣除,需要从费用扣除中减掉。
您好,已安排客服为您处理。
一、印花税是否缴纳,与发票没有直接关系。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合同、协议等凭证、书据。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协议据实征收
这就是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上面是什么金额,什么就是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特定情形下,比如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则依实(一般就账)核定征收——相当于依法核定签订了多少合同
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首先,您得知道一条规定:合同条款与法律不符,此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乃是法定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豁免。同理,依法缴纳社保也是一样。
以上皆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一、车辆保险费,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税率千分之一。
二、运输费用,属于财产运输合同,税率万分之五。
三、房屋租赁费(给谁租的无关),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千分之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