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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来讲是需要的,对方属于赠送,你方属于接受赠送,您应该确认资产同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需要。
因为生产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销售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而开办期的工资,除了资本化的外,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与其他工资没有区别。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但是,既然属于“补缴”,则应当追溯到补缴属期去调整扣除。
请您补充一下,是以哪一方企业进行立项呢?
个人认为,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此处,将申报义务界定为“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范畴的“企业”,应当是指法人企业。
您这个“特殊情况”,在税法上是不成立的。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保持一致。这没有别的“变通”办法。
我大致明白您的意思,就是您公司建厂房、然后租给人家(只是厂房设计等客户确定)。那么,这个厂房的变更成本,和之前建设成本的会计处理应当是一样的。而因为成本增加向客户多收的钱,还是租金——所谓“若不通过租金的形式返还”是无法成立的。
关键是能够明确事实。或者在新的协议里加上一条,类似表述为“某某合同废止”,或者对于旧的合同另签一个终止协议也行,总之就是明确权责,免得再有纠纷就行。
这个一般是你在税务进行备案时的信息,是哪个账户都可以的。
您说的时什么其他投资呢?不是股东为啥叫投资款呢?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