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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如属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出境维修的货物不征税,以保函的形式向海关担保复运进境的时间。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修理物品进出口申报时需提供修理协议,需注明维修费用。货物在国外维修完毕,复运进境时,海关将根据维修协议中的修理费部分征收关税增值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如果进口人在首次进口时与外商签有保修协议,且协议规定的保修费用已经计入了首次进口的完税价格,则免费保修期间的出境修理行为不必重复计算保修费用;如保修协议规定的保修费未计入完税价格的,则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计算完税价格。
第三种情况,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超过1年的,贵公司不能向海关申请退税。同时该退运货物出境时,海关将征收出口关税。由于该材料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贵公司出口该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如果贵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贵公司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对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适用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的,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种情况,同第二种情况。
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二条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八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七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
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三十一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人在首次进口时与外商签有保修协议,且协议规定的保修费用已经计入了首次进口的完税价格,则免费保修期间的出境修理行为不必重复计算保修费用;如保修协议规定的保修费未计入完税价格的,则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计算完税价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第九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退运货物,原进口时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般来讲,既然在A企业缴纳保险,在B企业就算是兼职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相关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即使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年终汇算清缴时,也是和工资薪金一起纳入综合所得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个人来讲,全年扣除60000元只能扣除一次,不能重复扣除。
关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的另一个问题已经解释清楚,此处不再重复。
本题讲一下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取得当月,摊销方法为直线法,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但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会计制度要求按规定的原则确定摊销年限。《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存在-个可以予以反驳的假定。即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在极少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指 南
三、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成本、摊铺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无形资产成本即为入账价值。至于摊铺开始月份、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取得当月,摊销方法为直线法,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比如,某无形资产是 2001 年 3 月取得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3 年(没有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其成本应从 3 月份开始在 3 年内平均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
1. 无形资产的残值应假定为零。比如,甲企业支付 1000 万元有偿取得某公路 10 年期的经营权,则该企业应在 10 年内将 10 年期的经营权成本(假定经营权入账时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000 万元平均摊销。这其中的理由在于,虽然 10 年后,该公路的经营权仍有相当大的价值,但对于甲企业来说,它获得的只是该公路 10 年期的经营权;之后,如果甲企业仍希望继续拥有该公路的经营权,则须支付另外的款项。支付一定的款项后,它可以有偿拥有另一个时间段该公路的经营权。
2. 理论上讲,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或者说,应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因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可以有多种,比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或其他方法(比如对公路经营权采用车流量法)。会计制度为简化会计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只规定采用直线法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3. 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成本应在其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在确定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企业应注意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企业对该无形资产的预期使用情况、根据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的寿命周期、相关技术和工艺的发展情况、与该无形资产相配套的其他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但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会计制度要求按如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1)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的产品商标,协议期为 3 年;相关的法律对所涉及的产品商标有效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有偿获得的特许权(商标使用权)的成本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3 年。
(2)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比如,甲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一项专利权。按有关法律规定,该专利权的有效年限不超过 5 年。在这个例子中,专利权成本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5 年。
(3)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使用乙企业的品牌,协议期为 4 年;其次,该品牌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为 7 年(假定已过 1 年)。也就是说,甲企业使用的该品牌,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为 4 年,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为 6 年(对甲企业来说只剩下 6 年)。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应在不超过 4 年的期限内将获得该品牌发生的成本加以摊销。
(4)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比如,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既没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商誉的企业应将商誉在不超过 10 年的期限内摊销。
4.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因为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视作滥用会计估计变更,按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
79.无形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系统地摊销。存在-个可以予以反驳的假定。即无形资产自可利用之日起,其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摊销应自无形资产可利用之日起开始。
83.在极少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在这些情况下,使用年限通常不超过20年的假定应予反驳,而且企业:
(1)应在其使用年限的最好估计内摊销该无形资产;
(2)至少应每年对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见第99段);
(3)披露假定为何应予反驳的原因,以及在决定该资产使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各项因素(见第111段(1))。
保税区企业进口产品,国内销售,需要缴纳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区内企业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完全可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6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如您所述,对冲即可,完全不用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不需要增加;或者说,照您这样加上,反而不合规了。有的项目,原本没有型号,比如您去饭店吃饭,开具“餐饮服务”发票,自然没有规格型号了,这儿空着才是“票实相符”;硬要写上,反而是造了。
一些税务机关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答复中,也反映了这个观点。
总之,规格型号不是必须要填,符合实际情况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也就是说,如上所述,既然“提高了产能和环境”,如果其使用寿命随之延长,理应延长折旧年限。
股权出资,您可以理解为,先把A公司股权卖了,然后拿卖股权的钱来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把A公司股权卖给B公司,对价就是“B公司股权”这项财产。显然,小王卖股权,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至于小王自己成立B公司,以A公司股权投资,这个环节与上面所说是一样的。
至于小张再加入B公司,持股51%,则相当于小王把B公司51%股权(注意:他自己成立时,自己当然占股100%)卖给小张,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查询,
途径之一: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途径之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收到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监制章,或者票面左下角销方信息,可以进行发票验证。
您可以看一下这个链接,里边有图片。
参考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61389/content.html
是的,这样会有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也就是说,税法层面,上述无形资产应当分10年,每年摊销1万。
既然您“2年摊销,第一年会计折旧5万,第二年会计折旧5万。”那么,前两年分别纳税调增4万,后八年则分别纳税调减1万;当然,最终结果是一样的,所以这叫时间差异。
我对国际会计准则不了解,和您说说国内会计准则规定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也就是说,简单来讲,会计准则就是让您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