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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可以变更,但税务上不能变更,变更后形成的税会差异,要作调整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商业用房,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如果发票开具的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则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当按三次不同的收款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是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收入确认时间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所以,应当按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收入。
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一、研发支出,包括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此处口径,乃是二者之和,即全部研发支出。
二、这个表好多独立项目,您问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吧?举例来讲:以前年度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300万元,今年摊销了30万;今年费用化支出50万;今年资本化支出A100万,已经形成无形资产,且本年摊销了5万;今年资本化支出B80万,尚未开发完成。那么:加计扣除基数就是:30+50+5=85万,这个数乘适用比例就是加计扣除金额。
三、因为各表口径不一,而且涉及好多年摊销,摊销年度又不一样,所以很难有一一对应的勾稽关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上述俩个文件对佣金进行了描述,我理解您所说的情形应该属于佣金的范畴,应该适用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按签订佣金合同销售收入限额5%税前扣除。
发票的税目我理解应该细化选择现代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服务”更准确。
您好,已安排老师为您电话解决。
这个从目前文件看没有要求的,只是要求保存电子文档。
机械化公司和机械化项目专户是什么关系呢?
没理解您的问题,是你公司支付费用吗?支付给参展单位?对方开具了会议费的发票吗?实际对方提供了什么服务呢?
假设您说的这家小规模公司为“甲公司”。那么:是甲公司销售资产给另一公司?还是甲公司的股东(比如他是张三)把“甲公司”销售给另一公司?还是“张三”把“甲公司”、“乙公司”合并,然则,合并后存在哪个公司,其股东是哪个呢?
您好,有关于这个问题,您可参考以下链接http://m.canet.com.cn/view-691382-1.html
企业清算时不再使用正常经营期财务报表。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里面有资产负债表里的各个项目,清算时候一般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如果有税局要求报送,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所有者权益类之外,资产负债表其余项目不能有余额。
经办关员打印《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见附件2),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银行缴款,并由银行将吨税划至国库。
目前海关允许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
既然允许代理企业代为缴纳船舶吨,凭代理合同等资料以及《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可如实入账。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的通知(署税发[2002]36号)
《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抵港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向海关申报纳税,同时交验《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经办关员审核前款所述证件内容齐全、有效后,接受申报。并按下述程序征税:(六)经办关员将《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计征税款,同时打印出《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见附件2),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银行缴款,并由银行将吨税划至国库。
(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将加盖银行“转讫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海关验核、核注后退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关于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6号)
为解决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问题,海关开发完成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管理系统。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在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前需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交的单证: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四)企业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印模。
备案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船舶代理资质。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备案,并制发《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证明》(详见附件)。
三、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如需申请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的,其所属法人企业应当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已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他类型企业注册备案手续的,在开展船舶吨税电子支付业务时,仍需办理船舶吨税电子支付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