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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吊车或者起升机构等起重设备,将货物或物资进行吊装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采用简易计税的按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要看交的会员费具体可以享受什么服务,如果属于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可以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操作前也需要咨询下主管税务局是否要准备相关资料审批或备查。
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属于2021年的成本费用应该计入2021年,发票来了之后附在原凭证后边。
如果您2021年没有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您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2022年费用就可以了,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所得税上不管执行小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应该做2021年纳税申报表的更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农业产品——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也就是说,“牛的粪便”属于农业产品。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我谈谈个人理解。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通常一致。而对于农业用地,有明确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但是农业用房,则无规定。
个人理解,根据“(1987)财税地字第3号”相关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农业用房,比如养殖用的棚圈、牛棚、种花的育苗无菌车间等,原本就不符合上述“房产”定义,而不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但是,关于上述库房(饲草料库房、资材库房),则没有免税政策,需要缴纳房产税。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相关规定,原始凭证应当保存30年。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
因此,上述单据属于原始凭证,应当保存30年。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021年支付服务费属于预付,2022-2024年提供服务,对于预收款的服务,应该是在完成提供服务时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所以如果服务是年末才完成 那么您约定在年末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是可以的,但如果服务是按月完成的,就应该每月确认收入,即使不开发票也应该确认收入。所以您根据一下具体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在合同中怎么书写开发票的时间。
一、从来没有“个人不让去税务局代开”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如果属于个体户,按照规定程序申领发票,自行据实开具即可。
①香港公司从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在香港纳税(根据香港税法的一般规定,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税)。但是,因为文件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内地也有征税权,按照内地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如果其有征税权基本都会行使其征税权。
②如果选择在内地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则假如香港公司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而且持股超过25%则可享受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否则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
②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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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多少钱?您以自然人身份开票,还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您本人还有没有工资或者经营所得?
门票也要区分情况:
一、如果加盖税务监制章,作为发票使用的门票,且符合税法规定实质要求(实际发生、合理、与取得收入相关),则可依法税前扣除(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则应汇总计算,全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内扣除;实际发生、14%限额孰低原则)。
二、如果只是门票,无税务监制章,不作为发票使用,自然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