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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香港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实质上存在转支付给新加坡公司的义务,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一、账上不需要改科目。
二、在资产负债表里,因为超过一年,就不是流动资产了,可将之归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里边。
三、除非对此有活跃、稳定的金融市场来体现其时间价值,否则通常会计处理时不需要考虑这方面因素。
这不是您公司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不会导致销项税额增加。但是,对于运输单位而言,您对他进行罚款,相当于对方提供运输服务出现了瑕疵,而要减少运输费用,比如原本10万运输费用,现在扣他2万,只给他8万。那么,运输企业就要按照8万给您开具发票了。这样,您的进项税额也会随之减少了。
您对贵公司的介绍比较简单,不是很详细。这里我给出三个方案供您选择,希望有一款适合您。
方案1:
新注册一个企业只负责收取水电费。现有的企业只负责收取租金。这样现有企业的销售额就降下来了。
方案2:
代收代付的水电费不再确认为收入。收取水电费的时候确认为负债。将水电费支付费电网公司、自来水公司时冲减负债。水电费发票由公共服务企业直接开具给实际使用人。贵公司可以赚取相关手续费。或者不赚手续费,加一点点房租。
方案3:
将贵公司分立成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公司。不如说前后两栋厂房,一家公司负责一栋厂房的房屋出租和水电费收取。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下载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14998/content.html
您的想法我明白了,也不是不行。但您的第二全分录,似乎“借:制造费用--折旧 -50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50”这样不对啊。
首先,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研发属于人类进行的一种不确定性很高的技术活动,所以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我举例来讲吧:您公司把商铺租给甲公司,则应当把发票开给甲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上,盖甲公司公章,并由甲公司授权人员签字)。
您好,请参考相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1241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限售股过了限售承诺期,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我国自1994年起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在股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所得,并非针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出售原始股(限售股)所得。
主营业务收入,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科目用于核算的是未收取的主营业务收入。
维护费或者软件运维费不属于无形资产,应该作为费用核算,如果金额较大,可以分期计入受益期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