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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一、预算执行情况
1、基本情况
2、主要特点
二、具体项目分析
1、业务预算分析
2、成本费用预算分析
3、产品预算分析
三、预算分析总结
1、成效
2、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举例为您讲吧:尽量简单些,道理一样;简单了容易理解。
比如这个房子100万,您要卖800万,涨了700万;这个700万要交税。会计很聪明,先评成了790万,问题是增的这690万没有增加利润,放在了资本公积里(所以说会计聪明啊,不过得加引号吧)。然后和税务局说,我们卖这个房子,就赚了10万,所以按10万纳税吧。
那税务局肯定不同意啊。就是这个道理。
至于股东拿到公司的钱,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倒不涉及其他税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所说的用于员工线上健康讲座取得专票,应该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需要的,不管是实报实销还是以补助形式发放,交通补助都属于应该计算个税的工资薪酬。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您可以了解一下当地对于交通补助的政策,正确计算个税。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如果后期确实需要接受提供某些服务,而另外支付服务费,那另外单独在服务提供时转入费用(现在作为预付账款)是可以的。如果只是个“名目”,实际上还是和这个业务直接相关的,那自然要一并处理了。
首先判断这个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如果属于,可以根据其开具的免税发票的金额,乘以9%计算增值税进行抵扣。
如果一般纳税人不是农业生产者,那么其开具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是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的。
不可以的,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协议,但如果确实车辆是为公事使用,产生的费用是可以在企业列支的,但需要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才可以。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机票公司购买的飞机票,开具电子普通发票,品名旅客运输费,抬头是员工个人抬头,不能抵扣吗?---是的,不能抵扣
不能抵扣的话,那之后是否需要在备注栏里写员工名字和身份证号?---不是这样的,如果取得电子发票,需要抬头写单位的名称,如果是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注明员工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
没有理解你的这句话:“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大”,根据你所列示的三个分录,第一个是资产一个增加一个减少没有导致资产负债同时增大,第二个是负债一个增加,一个减少,也没有导致资产负债同时增大,第三个是负债减少,资产减少,也没余导致资产负债同时增大。
是我没有理解您的问题吗?您能否再详细描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