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如上所述,无论是否保本,都是企业把钱放到银行,而不是银行贷款给企业,因此不属于上述借款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
您之前问过类似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示一下:有的问题,不是能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的;或者说,直接回答“是否”,可能会引起歧义。
回到这个问题。还得举例来讲:您买了一件商品,花了100元;120元卖出去。您说这个120元,包含成本吗?您也许说,包含啊。那好,市场行情不好,便宜了,80元卖出去,这还包含成本吗?那也不够啊。
至于股权转让收入,就是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打个比方,您持有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给您1000万元,那股权转让收入就是1000万元。
您好,1)合同对应的项目,组价是110万元,是人材机各项规费等组成的,如果没有成本,意味着没有对项目施工,没有施工的情况下,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没有施工,当然也不存在完工进度,当然不涉及所得税;
2)因为书立合同,书立合同的甲乙双方需要按照110万元计缴合同印花税(万分之三),和是否实际施工没有关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的前提乃是“事实”。
具体来讲,第二张图片可能有办法处理,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这些数字。第一张图片,作为老师,不知道业务实际情况,因此帮不到您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一、账务处理原则是“记账凭票”,而不是“凭票记账”。取得发票当然是必要义务;但不能一错(未取得发票)再错(不如实入账)。
二、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可以要求销售方补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您好,免费赠送给国际会议的赞助品,需要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可按出口免税收入入账,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转出处理。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给出的初步判断:
上述股权收购后,收购一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仅仅是被收购方“工业企业”的股东方而已,被收购方作为独立纳税义务人仍然存在,对于被收购方名下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如果有土地、房屋建筑物,但是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不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缴。
您好,这里涉及到收入确认条件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服务期限延长,意味着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期限延长,履行该合同义务的时间延长,未来现金流的分布也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延长后的期限确认收入实现。
您好,转让股权,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取得的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交易价格补征税款。不过,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名下无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则按被转让股权的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为不公允,也就是说,一般不会核定交易价格。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仅是增值税对打包转让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重组交易作出的规定,即不征税。除此之外,仍应当按照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资产入股形成合并为例:
1、债务人:确认资产处置利得“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再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准备,冲减后,差额在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差额在贷方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收入、费用科目在实际发生和应予确认的日期已经入账,资产划转并不影响已入账收入费用科目的金额,仅对因资产所有权变动的利得科目金额产生影响。
您好,请补全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