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支付股利属于源泉口缴,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一般是10%,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税率可以更少,具体 参照税收协定做判定。
除所得税外,无需代扣代缴其他税金。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7013。谢谢~
建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总成本为预计数,按实际发生成本占比确认当期成本即可。对于实际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之间的差异在期末进行调整。
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比如:成本80,正常售价100,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93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企业所得税申报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100):调增100
主营业务成本(80):调减80
销售费用(113-93):调减20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土地所有权变更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您的上述费用,会形成什么资产?
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没有“临时工”的概念。
一般来讲,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讲,可以只缴纳工伤保险。
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并不区分所谓正式工、临时工,也就是说,对于临时工,也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参考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您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条各项条件,即可“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因为这本身就是原件,当然不再需要复制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扫描件、照片之类”(这就不是原件了)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这才是原件)。
请问是什么“二手资产”?
贴现利息,是持票人把未到期汇票到银行转换成货币资金,所要支付的费用。您所谓“贴现利息”,只是因支付方式而增加了工程款(一定要注意:只是增加了工程款,所谓“贴现利息”只是理由,与人工成本涨了、原材料涨价了之类没有什么区别)。工程款当然资产化了。
一、购买时不需要纳税。
二、持有环节,分红涉及企业所得税。但超过12个月就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转让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增值税)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