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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充值发票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预付卡充值发票是一种预付性质的收据,只表示向加油站预付了加油款,但还没有实际购油,应该在实际使用加油卡后取得带税率的发票才能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如果依据预付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满足凭证规范要求的,需要纳税调增。
你公司不能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一定是基于提供了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根据你的描述,是你的合伙人提供了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应该是由他来开票,正常应该是他直接收款的,不知什么原因由你公司代收款项,如果必须由你公司代收款项,应该有相关证据留存,否则不符合完全三流一致,税务机关有时需要进行说明或者不予认可时你们需要证明的
您好,请参考相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865
一、显然,这是个持续业务,应当增加这个项目的注册登记。
二、租赁服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出租不动产)以及企业所得税。
其实,B公司就是一项普通财产,您可以把它看作一件衣服。好比张三(C公司)把一件衣服(B公司)给到李四(A公司),无非就是销售(转让)、赠送(也是视同销售、转让)之类。
税务层面,要符合公允原则,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按照您的描述,个人认为,上述处理完全正确。
先参考两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如上所述,显然,实际提供住宿服务的是酒店,因此由酒店向旅客开具发票;旅行社只是提供经纪代理、代收代付服务,而就手续费确认收入、予以计税是正确的。
您好,请提供下目前的账务处理才能看如何平账。
一、既然吸收合并,则A公司不再存续,理应进行注销清算。
二、若A公司存在应缴未缴税款,合并后B公司存在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理解,如果是对公账户转账应该要求收款账户与开票账户为同一账户,但如果是员工用餐通过划卡、微信或者现金等方式支付,取得发票,不适合去比对转账记录和开票方,划卡、微信等其实只是一种付款方式,其实和现金支付是一样的。又比如我们去出差住宿费也可能是这样支付的,但最终是酒店开具的发票。个人垫付费用拿回来报销,应该以真实发生业务为基础,不能虚开,但不能去比对支付记录和开票方不一致就判断是虚开。
我认为,能留存其他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好,比如各级审批签字,招待情况说明等,如果你们公司要求很严格,那就用支票结算或者通过对公账户付款。
您好,请参考相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869
您好,
1)如果贵方(施工方)对于合同当中的围栏是自行加工制作的,相当于自产货物,需要就该货物部分按照13%计税;安装环节属于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执行征收率3%。需要分开报价,分开开具发票和相应的会计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意味着全部按照货物执行1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如果贵方(施工方)外购围栏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材料负责到现场安装,而且贵方是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和甲方签订的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执行9%,可以说风险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