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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2免3减半政策需要满足条件,但如果是在2018年前已经盈利,但当时没有满足条件,后期满足条件的话,可以适用该政策,但计算2免3减半的起始时间是从2018年前的获利年度。
比如:软件企业自2017年开始获利,2019年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证书,那么2018年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起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获利开始的2017 2018两个年度没有取得资格,不能享受2免,2019年取得资格后属于第三年了,直接是减半征收的年度了。
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你是说公司减资还是B股东做股权转让?如果减资是按实缴资本计算的比例来计算减资退出股东的权益的,也就是20%比例计算!如果是B股权转让给A,那是双方确定转股价款的,如果要参考净资产公允价,也是按20%比例去计算参考的!
日常设施设备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是6%,布草洗涤属于生活服务,税率6%
只要自建的厂房不是专用于简易、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话,取得工程款专票就可以抵扣。
按照您的描述,“缴纳会员费,在实际消费时可以享受优惠”,这实质上相当于收取了“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除了租赁服务外,预收款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上所述,应于服务提供时,一并按照服务项目开具发票、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举数字来为您解释吧。
比如内销业务应纳增值税100万元,出口应退税额120万元。这样应纳、应退,为了简便结算,只退20万元。您如果申请退税60万元,那就实际缴纳40万元。这只是结算冲抵而已。但是,无论申请多少退税,“内销业务应纳增值税100万元”都是要作为附加税费计征依据。
您好,目前出租车发票并无便捷的真伪鉴别方法。如果公司对于风控要求比较高的,一般可以通过滴滴或者其他差旅费控平台每月汇总开票来解决。
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约定利息以及是否保本: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况,应当属于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此进项税额不能申报用于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问题是不是问,房地产取得土地开发期间,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房地产取得土地,开发后销售给政府用于公立学校,则房地产开发期间持有土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以公立学校的名义取得土地,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则此种情况下,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形,可以免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其他和教育有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文件
您好,存货盘盈计入“原材料”科目,因此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确认盘盈存货的入账价值,也即按自制产品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算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