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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B公司账面上的土地转移到A公司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土地需要实名登记的,这一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1)增值税及附加(看该土地取得时间,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照9%;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暂不征收
【政策依据】财税[2018]57号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如果A或B是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下,不适用该政策。
是的,这是两件事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是指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与分红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需要汇算清缴。
您要开具发票,则属于取得经营收入,这人家需要给您钱啊;怎么会“资金流不能再流转了”?如果您说需要进货,没有资金流;但您不给人家钱,人家怎么会卖给您货呢?您可就具体业务实际、详细情况补充一下。
您好,如果当地口径是这个,企业可以不做。但代扣代缴义务规定的是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税金,那么员工可能需要帮对方代扣代缴税金。风险还是存在的,是否做非贸看您对风险的接受度。
另外,员工报销作为企业费用要取得合理的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虽然国外是形式发票,如果员工给的形式发票是开给员工的,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给企业的形式发票。
应当于合同签订时,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即使未全部履行,也是如此。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作为购买方,能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与销售方是否适用免税规定,没有直接关系。如上所述,如果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符合其确认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自可依法、据实确认之。
这要区分情况了:
比如原车所带电池,那就只能和车辆开在一起。而如果另行附带销售一块备用电池(有它没它,车子照样开),可以单独开票——当然,我说的是“另行”附带。一般来讲,车辆都会必带的备用轮胎,也没见过单独就此开票的。关键在于是否“必须、必要”。
再打个比方吧。您买手机,手机电池当然不会单独开票;但您在商店里、手机之外单独另买一块电池,那就单独开票了。
总之,大致就是这个道理。
您好,如果是增值税不是看所得来源地,而是看服务的接收方和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有其中之一要交增值税,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除外。广告完全在境外刊登,但是否可以理解为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所得可以按常设机构判定,如果和对方有税收协定,按描述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免所得税。在国税总局官网上可以查询所有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
一、履行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丢失发票替代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另外,目前丢失发票,不需要登报声明了。注:原“登报声明作废”条款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但有可能面临罚款。
三、如何应对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如果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您好,这种业务就是典型的境外付汇境内交货业务,不是合规的业务,会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国内工厂如何收汇和开票问题、贵司对外付汇后无物流信息导致外汇总量核查失衡问题等等。同时不建议虚构服务合同对外非贸付汇。
您好,费用是按所属期间入账,发票主要和付款挂钩,7月已经入了费用10月可以不用在做,发票作为付款的资料之一入账即可,在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上体现。
首先一个基本原则:发票应当“票实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比如您去超市买了一件大衣,标价1000元,折扣10%,您实际花了900元。这时朋友问您这件大衣多少钱,您会说900元。发票当然也应当开具900元;当然,如果您或者销售方愿意在发票上体现原价,那也没有问题,开具两行:1000元、-100元,其实“1000-100”,还是900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