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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上,既然您公司属于贷款主体,则归还银行本息乃是现时义务,因此应当计提利息作为财务费用。
二、税法上,由于这个资金并未实际由您公司使用,所以这个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本息处理属于债务转移
借:长(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计提未付部分)
贷:银行存款
其差额作为投资收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会计方面
既然非独立核算,当然由总公司确认收入。而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则理应由分公司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三、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跨县(市)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除非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这个您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各地政策不一样,我们当地个人一年只能最多开3张发票,最多金额60万
按照您的描述,这属于债务重组损失,其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借:固定资产 800万
营业外支出 20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另外,房屋过户涉及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也构成固定资产(房屋)原值。
不需要退回原发票,因为对方已经认证抵扣,原发票需要作为对方认证抵扣凭证,开具了红字信息单就可以开红票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7号公告
可以报销,如果确定办的卡已经送给客户了,凭发票以及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和事项说明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还没赠送,需要挂预付账款科目,等确定赠送,给客户时依据审批单和事项说明转招待费费用!
一、开具何种税率发票,与您从哪儿买的没有关系。
二、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废旧物资来讲,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只有明确列出项目,比如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清包式,劳务派遣服务等,才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否则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我认为没有出差收到退票费的发票,不应该计入差旅费,计入办公费即可!
事实上,这个问题您需要判断机器使用年限。为了答题方便,假设这个机器使用三年。
如上所述,既然“售价36万”,您可用三年,那么这个“租金36万”只是“所谓租金”。也就是说,实质上其中12万元构成租金,24万元构成一年之后这个旧设备的入账价值。
至于售价大于已付租金,道理也是一样。比如售价48万,那就对应租金16万,将32万(所谓租金20万+再付12万)作为设备入账价值。
目前还是依据这两个基本文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允许计算抵扣的仅限于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其他项目都不能计算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