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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项目,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没有直接列出来,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取消订单”,则销售活动并未发生,不应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账务上通过营业外收支处理即可。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不是一个险种呀。交了医疗保险,还是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其他法定应当缴纳的保险,也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
这个不用着急呀,如果涉及多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退税即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成本568214.26”,“实际企业成本为520574.08”,这是矛盾的呀?您分别说一下,这俩数分别怎么来的?
那么,您具体发了多少吨货呢?
请您把问题补充全吧。
可以的。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具体情况,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原因太多了,无法一一列举,但我可为您举例:比如说,发工资也是成本费用,自然不可能涉及进项;再比如,成本费用可能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那也没有进项税额(但成本费用确实发生了)。
其实,这儿涉及一个常见的税务术语:三流(销售、开票、收款)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发票开具应当与事实完全相符,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也有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我理解属于招待性质,需要转出进项,最好方式就是由外部团队自己承担,然后加到服务费用总金额中,给你公司开票。
属于工资薪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