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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目前并未有适用“善意取得”的条款,只能依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通过换票,补开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佐证材料予以扣除。
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上所述,客户的凭证、单据,不能作为你们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您的问答未描述清楚,请详细描述完整以便解答。
应当按照实缴数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相关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土地购买价款”不是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于不同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您所述情形,并不构成土地使用税之豁免条件。
收到保险公司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员工赔偿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公司部分)
营业外支出(公司部分)
贷:银行存款
一、合同是否有效,可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一下。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经查询,目前抚顺市仍以以下省级文件为普通住宅标准的判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财预[2006]290号)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网上所流传的抚政办发〔2013〕80号并未在官网上找到出处依据。
一、这个业务发生于营改增之前,本来应当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当然无法抵扣增值税。
二、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既然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也不能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