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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和您电话沟通。
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进项境内公司可以抵扣)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符合税收约定条件的可以更低),合同还需要交印花税,新印花税法实行后,境外公司也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应如何缴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如何计算税费,重点要看约定了税费如何承担。一般都是将合同约定的价格还原成含税价格后再来计算税金,而合同约定的价格要看两方约定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承担。
如果税费都是境内公司承担,则含税价格-增值税-所得税=合同价格,设含税价格为X,合同价格为A,X-X/1.06*0.06-X/1.06*0.1=A
您的意思是否是以公司临时租用员工车辆的名义报销?如果是,前期应该是和员工签订了租用车辆的协议的,如果协议约定了油费实报实销,报销时附加油的发票以及出差的里程即可。如果是约定了油费按每公里多少支付,则附出差里程即可报销,但贵公司没有发票做税前列支,会涉及到员工要代开发票给贵公司,同时,员工可能也要就这笔报销收入缴纳个税。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7282。谢谢~
目前增值税的规定,是2009年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由于之前没有抵扣进项税,在出售的时候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3%减按2%征收,但并没有明确拆零价出售也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的。
1、增值税及附加,但目前疫情期间给了免税政策(到2022年12月31日)
2、印花税,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 5000*千分之一=5
3、个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按租金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4000以上扣除20%,税率20%,即5000*(1-20%)*2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所以如果你是企业集团,借款主体从银行贷款并以相同利率贷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满足上述统借统还的形式要求的话,是可以享受收取利息免税的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果您和客户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属于包含运输的价格,那么就应该按混合销售全额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销售价格及运输收费,那么货物和运输服务应该属于兼营,可以分别开具货物和运输服务的发票。运输服务的税率是9%。
文件您已经都说了,我不必重复。我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一下:
比如,您今天卖1件衣服,标价1000元。张三过来,和您议价(这太正常了),最后800元成交,这叫“折扣销售”。这时候,您可以直接开具800元发票(现在基本都是这样),也可以在一张发票上,分两行,分别开具1000元、-200元(所谓红字),其实结果一样(这种开法,其实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一定要体现标价的做法)。
三个月后,张三发现衣服掉色了,找到您,您再返他100元。这100元叫做“销售折让”,这时候您就单独开一张“-100元”发票即可。
就是这样处理。
企业购买的旧设备再次转手销售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之前购买时属于用于不可抵扣且未抵扣情形,可以适用3%减按2%简易计税方式纳税,或者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现在再转手也可以适用3%减按2%简易计税方式纳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对于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参照2010年11月29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的答复:“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目前也是3%减按2%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