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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此处改为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此处改为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2015年40号”是企业所得税文件。
增值税方面,即使“净值划转资产”,也要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增值税处理没有区别。
我们举例来讲:比如说,您公司去一个修理厂,把汽车修理了一下,修理费3000元,还没把钱打给人家,这时候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
这时候,如果最终不用还了,那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但是,如果这个车根本没修,您做了这样一笔分录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事实上,上面这个分录,原本就不该做,所以得冲了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管理费用 3000
按照现行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税金”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来确认。
按照您的描述,“硬件维护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软件调试”属于“软件服务”,“客户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您可据实分类开具。
这属于政府补贴(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答复:可以的。出口报关单的收货人和实际付款人不一致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的内容。
正如上面所述,不是单独说“盈余公积”交不交税的问题,是“股权转让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若为无形,则为“无形资产”,自然并非“动产”。
二、交易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保理等,这些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也非“动产”范围。
印花税买卖合同中的“动产”,是指“有形动产”。当然,也可以采取排除法;按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而第十章至第二十七章各项皆可排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