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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你所指的是向党员收取的党费是吧?根据上述规定,并未要求公司对收取的党费在公司财务账务中核算的,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核算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如果你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进行代收代付,不需要取得发票,因此取得发票不应该为公司抬头,应该取得你说的“xx公司中共委员会”等代表党组织的抬头,且这个发票需要由党委组织部门的账薄中留存记载,是否是账套或者手工账,没有强制规定,只要能核算清晰就可以。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根据劳务的用途计入你公司的成本费用科目就可以,如果取得专票且未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可以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既然“前期发生的勘探费、设计费等都是整个项目的”,并且建设方式尚未确定,上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香港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和租入的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是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属于原展厅没提足折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应该计入该展厅原值计提折旧。如装修改造后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也就是说,其实并无“退股”一说。
二、若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则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公司注销合并到总公司后,相应的科目余额都并入总公司就可以,涉及总分公司的往来科目做抵消处理即可。分支机构不用再单独进行账务处理了。
“法院拍卖”只是一种形式,根本上还是“销售”。卖方根本上仍有开具发票义务
对于房产来讲,发票才是税前扣除凭证;裁判文书只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另外,您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税务局(12366)相关答复(2021-08-23):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100万之内减按12.5%计税,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减按25%计税)。
研发中心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若自有场所,也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关于第三个问题,这样笼统无法直接回答(需要好几本书吧);您可以提出具体问题以便准确回复您。
不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必须“票实相符”。如上所述,“签订的一个施工现场废料倒运合同”,但是“开具了6%的咨询服务的专票”,“废料倒运”与“咨询服务”显然不是一件事,明显就是“票实不符”了。
这儿其实包含几项服务(货物),比如基座维护、地下线缆维护,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适用9%税率;比如灯泡维护(更换),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比如小广告清除,属于保洁服务,适用6%税率。
转让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至于“成交价为1元可以吗”?您自己认为“可以”吗(善意玩笑,没有恶意)?如果可以,您还有办公楼要卖吗,老师我也想买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