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目前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此前“另有规定”的“可转”文件已经到期)。
二、按照您的措辞,应当是“季度申报”吧(若不是则另当别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因此,您本季度结束才会成为一般纳税人,整个第一季度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三、小型微利企业有四个条件,您只问“应纳税所得额”,我就权当另外条件都符合了(若不是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亏损之后的金额。(当然,此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
答复:1、主要税务风险在于各方之间的借贷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按照贷款服务开具普通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2、承包工程和个人转账给股东是两个账户独立的交易,需要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您好,铂略有相关匹配课程提供给您做参考:
资金外汇管理之高大上的跨境资金池怎么搭?
https://www.bolue.cn/onlines/1636
集团资金制度可以结合协助您实施跨境资金池的银行的方案做制定。
首先明确一点,不是“分包可以简易计税”,是“简易计税情形下才能差额减除分包款”。哪些情形可以简易计税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种情形,其实不宜开具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对于“预收款”而言,自然不会确认收入,也不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自然不应开具发票。
关于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分,不在于金额,也不在于名称,关键在于使用期限:
如果超过一年多次使用,则为固定资产;如果一年内多次使用(然后就不能用了),则为低值易耗品。(如果只能使用一次呢?那就直接费用化了。)
这属于销售折让。比如说,原本施工款1000万,B要给A开1000万施工发票;B违反规定,属于施工瑕疵。所谓“A公司对B公司进行处罚”,就是因为施工瑕疵而扣款。比如扣20万,那就是980万的施工款了。
如上所述,若尚未开具发票,B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980万)开具发票。若已经(按照1000万)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20万),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B依法冲减购买成本(施工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改,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力。到市场监管部门修改即可。没有特别要求。当然,最关键的,是“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某个非法目的。(比如因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对于商贸特别注意,为这改成“生产型”,这就不行了。)比如一个商场,老板说我们要生产,只要确实要生产,自然没问题,但不能“弄虚作假”。
发票开具要求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如上所述,如果B真的向A销售了商品,自然由B向A开具销售货物发票(超经营范围不影响开票),而不能由C来开具。反之,如果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则不能开具发票。
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没有那么复杂。就是“境内公司”派给员工一项工作(去境外公司工作,和让他在境内去记账、搬砖一个道理),当然要发工资给员工了。至于上述所谓“补偿金”,期初就是“境内公司”派自己员工给“境外公司”提供了一项服务,取得了服务收入而已。因此,“境内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服务约定、服务内容,给“境外公司”开具发票。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有的喜欢“抬杠”的人也许会说,文件后面“不包括”项目,没说“离职福利”啊。很明显,既然后面列出那些项目,说明前面“工资薪金总和”只是狭义“工资薪金”;而后面“不包括”项目,只是因为“离职福利”不太常见之类原因,而未列上。)
也就是说,离职补偿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而非“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不构成三费基数。
关键在于您所说“熟”的语文意思:
一、如果此熟乃是“成熟”的意思,就是说在地里还长着,长的过程中的玉米,自然属于初级农产品(虽然是半成品)。
二、如果此熟乃是“蒸熟”的意思,那就有点麻烦了。“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明确,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农产品。但这儿只提及“熟”,却未说“半熟”;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相关口径吧。
(当然,我个人理解,这种应当不算初级农产品了。——当然,我也没有依据,只是个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