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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既然“运送到采坑区另一地方”,则“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应为“交通运输服务”。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全国统一的直接明确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
(注:法无禁即可为。既然“税法上暂无规定”,自然不影响税务处理。)
您如果确定这项“佣金”所对应“经纪代理服务”确实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扣缴税金。
参考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您的情形,若属于持续业务,理应增加经营项目。
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严格来讲,错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建议退回重开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如果您公司是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该房屋,则此时销售应当按照9%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其实,保税区大致相当于“境内关外”,也就是说,在税法角度,区外单位从“保税区”购进货物,相当于“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然后境内销售,自然是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其实,我把您的问题修改一下,您就明白实质了:“购买存货,发票怎么取得,怎么抵扣税,怎么入账”
也就是说,“法拍”只是您购买存货的一个平台(还有人问“电子平台”,其实,在法院买,在商店买,在网上买,都是一样的),实质上还是“购买”存货,在这儿没有任何不同之处。也就是说,卖方依照税法规定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按照票面金额入账;您公司也可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抵扣。
一、如果作为独立主体,则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独立申报纳税,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二、如果不作为独立主体,而作为企业组成部分,自然不需要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拨给食堂资金,则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超经营范围并非不可开具发票,但您的情形似乎不需要开票。
一、如您所述,既然“报了保险进行赔付”,则施工方发票应当开给保险公司,您公司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二、同样,如果发票开给了您公司,而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也不需要因此而开具发票。因为,发票的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也即“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并非因为您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维修服务(再回到第一段,提供维修服务的,是电力施工公司),则您公司不应给保险公司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或者施工方直接把发票开给保险公司;若开给了您公司,您公司可给保险公司出具收款凭证以及此发票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