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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置,视具体情况,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皆适用6%税率;以上开具9%税率发票,个人感觉不太准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计税依据则是合同金额。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1.不合规。2.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种,以被代扣代缴纳税人名义,也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境外非居民纳税人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皆为独立主体。既然母公司购买资产,而转给子公司、孙公司,理应按照销售处理,依法开具发票、计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当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处理。
这个情况,应当补税并缴纳滞纳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会计利润,上述“暂估成本冲销”并非“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理由。
请您补充一下,是被什么部门、单位没收了?
一、是的。
二、其实,这还是一个折旧期的差异;因为翻新支出,会计、税法都是要构成资产成本的。
三、在建工程不应计提折旧,不存在差异。
四、是的。
这儿的关键是,“公允价值为6元/股”,您为什么以“5元/股”去卖?这一点您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咱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吧:一个房子,明明市价100万,小明非要80万卖给小红,那小明也得和他老婆解释一下原因呀。
至于账务处理,其实,成本法、权益法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来讲:50%以上成本法,20%-50%权益法。而上述“股份占比2%”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应当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2.出口复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24号令)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税,进口(二年,超过一年),要征税。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些异议。
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超本金,但税收征管法并未限定。法律原则有二:一为特殊优于一般(则税收征管法优先);一为新法优于旧法(则行政强制法优先)。此处则是特殊旧法与一般新法之异议。
并非我不直接告诉您答案,因为确实不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税收优惠是权力,不是义务。放弃税收优惠是可以的。但放弃之后,不能再延续到后面年度享受。比如说,“2025年是处于两免三减半的第二年减半”,那如果今年放弃了,不能再在2026年要求享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A公司是国内的,且有货物出口,但收货人,买方在境外,且A公司不收汇,这种模式不同于一般出口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转口贸易。以下供参考: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的情况,适用退(免)税政策,企业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