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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 营业外支出 93
贷 库存商品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企业所得税需要通过A105010报表做纳税调增处理,收入调增100,成本调减80 ,另外在105000报表30行调减20
个人理解员工离职后给的保密费属于竞业补偿金,是否应当缴纳个税,但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实务执法口径不一致,具体如何执行,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局回复为准。
比如:原深圳地方税务局认为,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请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深地税发[2008]416号;(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比如北京口径:个人离职取得竞业补偿金,能否按照离职补偿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竞业补偿金性质不同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应在取得收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您说贴现费用对方承担,那不就是您还是可以拿到20万吗?
虽然是芯片销售合同,但因为属于买赠,也就意味软件的价值包含在了芯片整体销售价格中,所以你方会承担软件损失的支出,如果你方认可该损失,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对方收款收据、打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需也不能开具发票(国外也未必实行发票管理)。
账务上作为赔偿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您说的是11月1号开始使用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吧?这个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之前退票费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但目前退票费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抵扣,没有明确,请再看看是否出台明确的口径吧。
可以的,只要属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超过的20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根据2011年25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
没有单独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代开发票单独的规定,和其他自然人代开发票都是一样的。
您是不是遇到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你给自己公司开票的问题?是不是不能开具?这个从目前税收政策没有禁止,只是实操中确实有遇到过类似情况。
个人理解,员工给公司的培训取得的收入应该按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的个税申报系统,如果是员工人员信息采集为雇员,但如果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人员信息就不能为雇员,所以系统不支持一个人俩种身份,这个角度看我觉得也应该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
不可以的,这个属于双方互相提供服务,需要各自按照提供服务金额互相开具发票。
不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上所述,对于出租方而言(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准确把握“主体”概念),用于出租之“不动产”,取得于2019年之后(也即2016年5月1日后),因而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列举了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中并无“外包给其他企业的锻造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