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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税法上的“购销”,不止购入原材料、销售商品;如上所述,购入备品备件、销售固定资产,这也是“购销”。既然“购销合同”有核定征收规定,自当一并执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观点,购入股票,仍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其出售收益,则为“投资收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既然“以前多收部分是2万”,则您的账上必然会有“预收账款 2万”或者“其他应付款 2万”之类的余额。此时“开票10万,收款8万”,加上这2万,也就正好了。
借:银行存款 8万
预收账款 2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万
另外,以前多收2万,只是预收性质,并不存在多交增值税,自然也不存在本期抵减。(您可能误解了一点:交增值税在于“应税销售行为”,并非仅仅“收钱”。)
您好,不需要分别填列,均应计入一般项目“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目。
您好,1、A公司以所持B公司的股权向C公司增资,应当视为转让B公司的股权和将转股所得增资两笔交易进行理解。因此,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收益
2、股权转让的成本价为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账面价,股权转让价为取得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两者之间的差额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C公司来讲,是以本公司股权作为对价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股本
资本公积
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股权交易的印花税、实收资本增加应缴纳的印花税
这里填写的地址应该是企业在税局登记备案的地址,也就是注册地址,一般是系统自动带出来的,不是按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但如果未按注册地址填写,并没有文件规定发票效力收到影响!
账号使用权支付的2000元,我理解是一样资产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时在使用权期限内摊销,发生的上线费用应该作为一项待摊费用核算,在受益期摊销更合适!
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角度,关于收入及费用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标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层面,按照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相关规定,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也就是说,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既然都是权益法,那没有什么区别。
投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子公司确定分配利润(母公司)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母公司收到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1、按照多少价格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是转让双方的权利,但如果你们双方约定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根据你的描述,原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B公司的公允价值应该按报表的净资产来确定,也就是200万元,你们双方如果确定5000万的转让价格,显然是远远高于公允价,没有可以解释的理由的话,很可能会被调整的。
2、如果你就是按5000万进行转让,那么你的转让协议价款肯定也是5000万,不可能转让协议写成0元的。
3、如果按净资产转让,自然人股东C 的股权转让收益就是100万,作为计算个税的基数。如果按5000万转让,即使没有收到转让款,也是按4900万计算个税。
一、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相关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则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方面也没有其他优惠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