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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建设该不动产时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现在出售时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原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按照原来抵扣多少,转出多少,不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的计算公式计算转出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指的是不动产依然在企业没有处置,只是改变用途时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才需要按公式计算,你公司是不动产处置,并不是该文件规定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按照这个文件公式计算转出金额。
2、需要把哪些进项税额做了转出的详细记录留存,以备检查。
说句题外话,如果你的开工日期是2014年,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时应该不会抵扣过进项才对,因为那是营改增之前,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采购的材料等应该不会抵扣。不知你这个问题问的原因,是不是原来采购材料等时,抵扣过呢?
您好,贵公司支付车库租金,未取得发票,不属于零星业务等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应当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车库在个人名下,那么应当由该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因此,境外A公司以境内B公司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注意:1、并不是免税,而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还需要满足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补充一下,上述“人员”到底是您公司还是“生产企业”的员工?
您说得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另外,有的教材提及车间修理费用计入制造费用。其实,这种情形,应当是说某个设备、某次修理,能够直接、明确关联到某件或者某批次产品建造。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关联关系,多数还是计入管理费用较好。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首先,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政策规定;我讲讲我的理解。
一、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这一点没有争议。
二、如上所述,实质上,合同金额就是1000。因此,计税依据应为1000。
三、参考一下(只是“参考”,不必“抬杠”——有人喜欢“抬杠”;但道理个人理解真的一样)合同上的“增值税”。这有明确:增值税单独列出,则不含增值税。这儿也是优惠已经明确、单独列出了。实质购销金额就是1000。
是否在季度末确认收入需要根据你们合同约定,以及是否满足了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来判断,和是否开具了发票无关。如果现在确认收入,那么需要计入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22号公告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财会〔2020〕6号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纸质打印件,必须要报关电子源文件,否则无法准确判断该纸质打印件的真实和准确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存在瑕疵。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A公司取得的1500万中,1000万为投资收回,900万为股息所得。作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所得,支付方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种方式可以房东代开发票按转售处理,另一方式出租方可以制作分割单给你方作为你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凭个人抬头的发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中的修理一般是针对货物而言的,你说的对软件的诊断维修不属于修理税目,应该按信息技术服务纳税。(信息技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你描述的虽然没有实缴,但净资产大于零,股权转让按0价转让,属于不符合公允交易,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