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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你描述的虽然没有实缴,但净资产大于零,股权转让按0价转让,属于不符合公允交易,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税!
财税2019年13号文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变动之外其他内容还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要求执行!
涉及增值税(9%)、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30%-60%)、企业所得税(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应该在注册资金入账时达到纳税义务发生,当月就应申报纳税。
一、契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从合同内容看应该属于运输服务,因为除了提供车辆还需要配备司机,同时后边还约定停车加油等费用也是由乙方承担。这些都可以认定是运输服务而不是单纯车辆出租!
另外只有建筑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才是按建筑服务纳税,你这里标的是汽车,不是建筑设备,因此不是建筑服务!
您可能没有考虑顺序问题。
注销的最后一步,是注销工商登记;同时,账务处理截止,也是到工商登记注销。也就是说,注销银行账户的时候,账务应当仍在延续,此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
如果确实因招待客户产生的,可以计入招待费,限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1、方案1,是可行的,目前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都有关于超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的解答,这个不会有税收风险,但你说的如果不加价情况下(按取得的含税价,不加价转售),会存在进项和销项税率不一致,税负增加的情况,如果约定按原不含税价格结算,那么税金单独计算收取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2、方案2,直接在合同中体现租金包含了所有费用,不在单算水电费,这样是可以的,在合同中不体现水电结算的条款,就是租金全包了。不会涉及视同销售问题。
3、方案3,可以采用分割单分摊的方式,但对应由你的下家分摊部分的进项税你公司需要做转出处理。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会计上,一般规定按照租期、使用期孰短原则摊销;税法上,规定按照剩余租期摊销。
如上所述,既然租期延长,则摊销年限延长也属合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有一个原则您没注意到:账务处理应当“据实”。
如上所述,事实上“一直没拆除”,就不应当作相应账务处理。但您“财务已经做了账务处理”。那么,现在不是“可不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入账”的问题,而是修改“财务已经做了账务处理”的问题。
也就是说,现在应当冲销原先“财务已经做了账务处理”。
根据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你说的质量活动月知识竞赛奖品费用不在教育经费可以列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