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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关联企业“公允”原则。不难理解,如果B公司和A公司没有关系,自己直接租赁这个就行,为什么要通过A公司?或者说,A公司“租入租出”,根本没有任何自己的“合理商业目的”,就是为了“倒腾这点增值税”,恰恰违反了上述原则,自然难被税务机关所认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既然“开始装修”,则挂于“在建工程”即可,待装修完毕结转“固定资产”。如下所述,既然发票尚未开具,可暂依支付款项凭证、合同协议之类资料入账(在建工程)。
二、购入厂房(即对方:销售厂房),属于销售不动产,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即可。若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依法可以抵扣,则可以要求对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属于应税凭证。
如上所述,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纸质印刷品(加工、印刷)属于承揽合同,二者皆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各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您恰好理解反了,不是因为要“3%减按2%”,而倒过来“进项税额转出”。事实上,恰恰是因为原本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所以才能“3%减按2%”。
当然,要特别注意“法定”二字;比如购入固定资产,原本用于集体福利,因而不能抵扣,此时可以“3%减按2%”。如果说当时原本可以抵扣,只是没有要专用发票(比如为了价格便宜),那就不行了;当时没抵就没抵吧,现在还要一般计税。
“资产处置损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简单来讲,如果卖了,就是“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没卖,而是丢了、扔了、废了、砸了,那就是“营业外支出”。
此操作有风险。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垫运输费用,则应当作价外费用。建议由C公司与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B公司代垫运费(签订相关合同确认),C公司将运输发票开具给A公司,由B公司垫付运费并将该发票转交A公司,A公司支付B公司垫付的运费。否则B公司收取的运费可能会被认为是价外费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这样不会出现所谓的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你每次支付工程是施工费用时,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也是要进行财务核算的,应该按每次支付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但完工时,结转至固定资产,形成固定资产后以计提折旧方式计入损益,但汇算清缴前应取得全部发票。
个人理解,您说的情况也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减资情形,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公告前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因为有限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虽然还未出资到位,但如果减资,对外承担责任的金额发生变化了,所以我理解应该和实缴后的减资履行一样的流程。
减资流程步骤:作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前置审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因为甲公司原享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40%,即转让50%的股权。
2、商誉实质上是取得控股权后产生的控股权溢价,属于投资方的一项资产。分步交易处置子公司,在丧失控制权日确认投资收益,需要考虑商誉。在合并报表中投资收益金额等于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加上购买日合并商誉,减去取得对价和剩余股权的公允。
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票 ,是无法作废的,只能通过开具红票的方式解决,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无需将已抵扣的发票退还销售方的。销售方依据审核后的红字信息单开具红字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