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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价外费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按照您的描述,第1条您已明确,“最终运费发票也确实是由承运商开具给终端生产企业”;至于第2条,既然“承运商开具给终端生产企业”,您公司或者上游企业不可能不会转交吧?(如果人家承运商直接交给终端企业,也不能算不符合这条吧)
因此,以上代垫运费、收付款及发票开具我也认为是合规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法拍”只是一种成交方式,于计税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若住房超过一定年限(多为两个或者五年,各地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费。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商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若土地及建筑物一并销售,则属于“销售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商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若土地及建筑物一并销售,则属于“销售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若为自然人合伙人,则适用5%-3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若为法人(法人不等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则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适用其税率(可能25%,也可能20%、15%等,视具体情形而定),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一张发票没有说明具体“提供了什么服务”?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开具。这种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张发票,实质上属于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属于“经营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第一张发票没有说明具体“提供了什么服务”?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开具。这种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张发票,实质上属于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属于“经营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酒是否作价支付给老总呢?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协议据实征收
这就是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上面是什么金额,什么就是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依实(一般就账)核定征收
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一、任何公司都可以产生研发费用,只要实际进行研发活动。
二、实际进行研发活动,则会产生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一般企业加计75%,制造业企业享受100%加计扣除。
注(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特别强调一点,以上行业或者领域,不是不允许研发,是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属于第三方因使用您公司的ERP系统,而向您公司支付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您的业务可能涉及“信息系统服务——数据中心”或者“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您可根据ERP系统实际情况,据实判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嗯,按照2016年53号公告,你公司确实不能开具预付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