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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列一下整体分录,比较容易明白。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特设科目,其主要核算流程如下:
(一)发生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相关科目
(二)结算工程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三)定期(多为按年,按月当然可以)确认收入、成本(比如按照完工百分比)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四)工程完工,对冲二科目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毛利
对外出租有形动产,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同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作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无论其是否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关于利润表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的填报口径都是一样的。比如第二季度利润表,本期金额就是本年1-6月数据,上期金额就是上年1-6月数据。
您好,由于您的问题较为综合性,已安排专属客服与您取得联系,以进一步核实问题背景。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认为,符合上述原则,确实合同约定您公司负担这些费用,并且取得了您公司抬头的相关发票以及与税前扣除相关的资料,可以由您公司入账税前扣除。关于科目类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专门指向,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明细科目自行设置即可);如果专门与某项资产有关,则计入相应资产成本。
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前两年确实“另有规定”过,但现在那个“另有规定”已经到期了。)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您把分录加上数字,给我看看吧。
可以转卖,不需要特殊的资质,适用税率13%。会计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主要的问题不在于财税处理,在于贵公司充值卡的副卡销售存在卡无法收回,而买方无法使用该卡时,卡仍在贵公司名下。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说,预计毛利1000万并已经纳税,最后确认收入成本计算出的实际毛利1500万,那再按照500万纳税即可。
这个问题有些异议。如果合同约定您公司支付的话,且相关费用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入账;若此技术指导与某资产密切相关,作为该资产成本也可以。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补救措施
(一)专用发票:以其他联次代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云南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大致持有上述观点,厦门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未提及“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情形。
注:重庆市税务局回复(2019-10-12),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另外,吉林市税务局作如下补充(2019-09-20)明确:(丢失普通发票)不符合补开发票的条件。
二、及时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注:原“登报声明作废”条款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处罚措施
(一)可能会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
下午已经和您电话沟通,根据您的描述,最好修改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购销合同,将运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体现自提的字眼,然后由甲方收款并和货款一起开具发票给丙方。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