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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如果只是作为资本公积,则不需要作工商变更。(工商登记的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义务。股东应以认缴的资本额作为对外承担义务的金额,而这个“认缴资本”,就是“注册资本”。至于资本公积,不过股东、公司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对外不负义务。(当然,缴到公司,就是公司的钱,不能随意拿来拿去。)打个比方: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乃是“雪中送炭”,资本公积不过是“锦上添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资本公积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不可以的,只要对方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并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提供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不如公司制定一个差旅费报销办法,对于类似的出差地的餐饮,小交通等采用包干给予差旅补助形式,这样不需要缴纳个税,所得税也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该问题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确认一下。
一种观点: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也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一种观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属于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离职补偿应该由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如果是母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由母公司支付。
还有需要提示,如果母公司签合同,实际子公司用人的话,需要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费用,母公司作为收入,同时支付员工工资,这样操作更为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一般情况下,经营所得具有机构稳定性,经营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人员的特点。
现实工作中,一般个人去代开发票时,税务部门会进行经营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认定,认定是经营所得的,一般代开发票时就按核定政策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了,如果认定是劳务报酬所得,不会代扣个税,而在发票备注栏写“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税”的字样。所以建议您还是根据代开发票时,所在税局的认定为准。
折让本身没有风险,正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但是,贵司出口商品给关联方,长期亏损是不正常的,属于关联交易,且定价应当不合理,存在将利润转移至境外的可能,此种情况下,导致境内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