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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国外人员取得的国外小票,可以据实入账。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文件:《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能证明确实属于公司经营所需支付款项,可以凭发票以外的其他证明凭证入账,但如果税务部门有疑义,可能需要更进一步的资料证明。
城市配套设施费不属于税收的,建设办公楼,建成交付使用后需要缴纳房产税。
现在不是这样执行了。(您这是印花税法实施之前的操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如您所述,我个人觉得符合相关税务要求。参考资料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乃是“独立董事”,则并非本公司员工,不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直接作为相关费用即可。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你给我提供的信息很简单。我猜测是您租赁了房屋,但是出租方把租赁标的转让了,现在租赁协议继续执行但是你们面临一个新的房东。不知道我的猜测是否合乎你们的情况。我暂时按这个猜测给您答复。如果猜测不对,请您在追问环节给予补充。下面是我给您的答复:
正常状况下从A公司租入使用权资产,需要确认“租赁负债——A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负债——A公司——租赁付款额”两个科目的金额,现在房主从A公司变成了B公司,那么在账簿中把A公司换成B公司就可以了。会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A公司——租赁付款额
贷:租赁负债——B公司——租赁付款额
借:租赁负债——B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A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现行会计准则模式下,使用权资产也属于一项长期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而租期结束,也就折旧完成。最后可以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对冲一下
旧车销售需要做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账面净值转让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5.6万扣除增值税后也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将该科目转平,余额转入营业外收支科目
新购入车辆按14.08万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印花税通常作为“税金及附加”科目,不构成股权成本。
相关规定:财会〔2016〕22号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虽然闲置,但毕竟还是租了许多年,我觉得还是分期摊销比较恰当。至于会计科目,闲置情况下,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你说的不让用了是啥意思呢?就是租金不退,也不能使用了?那可以性转入成本费用,但需要有相关资料证明你说的政府不允许使用且不退还租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