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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从上面描述来看,其实这儿是两个环节:您公司→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最终客户
但是,如上所述,“报关单上的收货人是最终客户”,而您公司又以“给贸易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感觉有些矛盾了。
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这个业务没有改变。其实,就是“售电”,没有所谓“服务”。或者说,所谓“服务”的目的,还是为了“售电”。无论之前还是之后,其实都是“从主”,所以还是13%的税率。
二、道理也是一样,虽然另起一个所谓“复原补偿金”,实质还是租金;应当按照租金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计算公式参见下图,数字计算均在图内
其他问题参见类似回答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4115
这里的有效的人民币汇率,特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工作日上午9:15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非银行柜台现汇/现钞价、非离岸CNH价),并遵循以下规则:
1. 正常工作日:当日9:15公布的中间价,自发布起至下一工作日中间价发布前有效。
2. 非工作日(节假日/周末):无新中间价发布,采用最近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中间价,直至下一个工作日新中间价发布前有效(例:1月1日(元旦)无公布,用12月31日的中间价)。
其实,增值税销售额乃是连续计算,也就是说,2025年也应算上。当然,您未提及数据,则此题权当没有了。
如上数据,2月1日一般纳税人生效,并于2月1日按照13%税率开票、计税。
没有这个限制,应该按真实租赁价格开具发票。
原值过低?当时取得时真实价值是多少呢?
增值税方面,既然已经出口,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可依法适用出口退税。关税方面,则将之计入相应商品成本即可。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没有价外费用的表述,但与之相关全部价款都需要计入销售额计税,和之前价外费用表述没有本质差异,所以还是按主货物的税目税率开票纳税,可以开具专票,对方可以抵扣。
只要是真实的支出就可以在账户上列支,只不过在所得税上需要做纳税的调整处理。
可有两种方式:
一、A公司给B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B公司税前扣除,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增值税抵扣。
二、A公司出具分割单给B公司。A公司冲减水电费、进项税额,B公司税前扣除(但是不能抵扣)。
视同销售属于税法概念,会计无需确认收入。且增值税法实施后,视同销售已不包括服务,因而上述情形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