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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您所述,“住房补贴每月1万”,这个应当纳入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既然作为工资,自然不需要发票。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个人觉得,上述采矿权,还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比较合适。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无偿转让,税务可能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核定合理转让收入计算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无偿转让,税务可能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核定合理转让收入计算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股权转让需要有买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偿转让也应该有相关的协议,还有作为被投资企业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关于如何设置架构,是否分立或者成立新公司,这都是企业经营自行决定的事情,税务方面不会干涉。税法只是就既成事实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城建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所以你说的情况本月应交增值税10万,有40万留抵退税,那么本月无需缴纳城建税,且尚扣除的留抵退税30万还可以留在以后期间计算城建税时抵减计税基数。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2、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所以你说的倒班人员的大小夜班补贴属于工资性质
可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儿使用的是“可以”措辞,显然并非强制或者必须。
这样都是不行的。原因很简单:这都是法定义务,没法推;法律上还有一条: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则此条款自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社保方面也有类似规定,道理一样。
是问小规模纳税人给你开票采用哪个税率吧?这要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你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和你公司与客户的承保单日期,开票日期,收款日期无关,小规模给你提供的经济代理服务,需要根据你们的约定,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是没取得发票前做了暂估入账吗?如果是,勾选肯定是一张一张勾选的,至于记账也建议一张一张冲暂估,再按发票金额入账,这样能和原暂估分录一一对应,而且财务处理和税务勾选也可以单笔核对一下有差错容易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