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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证明单”早已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客户丢失发票,又不是您公司丢失,您公司当然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财务人员的领导力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专业领导力,即对公司财务工作计划整理安排和运作的能力提升,需要通过财务知识更新培训、财务管理能力提升培训来实现;
二是综合领导力,即对公司整体战略服务的能力,需要通过参与制定公司战略、制定执行公司决策,运用财务分析结果为公司战略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等方式来提升。
不能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发生“经营活动”;如上所述,“取消旅游”,即经营活动没有发生,当然不能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使用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既然称为“其他”,则非“发票”(发票情形前面已经单列),而上述其他各项,唯有“收款凭证”最恰当(财政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完税凭证乃是缴纳税款的凭证,分割单则用于共同接受劳务以及出租方分摊费用给承租方)。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其实主要就是合同协议,支出依据其实也是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即收款凭证。)
您好,资金池一般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在此情况下,一般做法是根据期限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计入到“其他应付款”是将资金池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没有考虑资金池的资金成本。
您好,不需要。发票开具只要存在对应的实质交易活动,并不要求一定在经营范围内。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您把钱给对方,对方负责出车、出导游、安排住宿、组织带领您公司的人去旅游,这就是旅游服务。
如果您把钱给对方,对方只是“代订门票及酒店”,这显然不是“旅游服务”,这只是“经纪代理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您好,对于合作经营项目下发票开具和利润分配问题,从税务层面来讲,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经营投入的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公平成交价格来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合作经营项目的最终利润,并进而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确定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计入各自的应税所得。
因此,以租金方式支付利润,存在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问题,B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给A公司也存在金额与公平成交价格不符、与交易实质不符的问题。
您好,是否属于混合销售,需要判断销货行为与运输行为是否属于一项交易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京东自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当属于混合销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京东自营提供的配送服务如果实际上由第三方提供,那么京东自营在其中仅提供了经纪代理的中介服务,因此不属于运输服务的范畴,也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
一、如果分公司原本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只是纳税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纳税主体未变。则该纳税人增值税事项自当延续,即:增值税留抵税额自可继续结转抵扣。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子公司是。因此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
三、既然如此,分公司账面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原本属于总公司(改制后称母公司)。但母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两个公司,上述资产从母公司转移到子公司,无论销售还是视同销售(投资、赠送等),皆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双方)、土地增值税(房屋、土地)、企业所得税、契税(接受房屋、土地)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关于评估流程及手续,并非财税专业领域知识,建议向评估机构了解一下。
一、所谓“评估作价到公司”,无非就是销售、投资或者赠送(视同销售)等,销售方(视同销售方)即老板本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方面,一方面确认资产,一方面根据投入公司的方式,确定另一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