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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按照上述固定,长期待摊费用有不同种类,不同的长摊摊销期限都有不同规定的,下边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不同的长摊,规定了摊销的期限。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两种处理方式:
比如,统一缴纳分录
借:管理费用——电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一、分割成本、进项税额,这种情况,自然也就不用视同销售。
借:银行存款 300
贷:管理费用——电费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
二、视同销售,但您之前确认的费用、进项税额自然也不用冲减了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两种处理方式结果一样(如果没有加价)。
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不成立了。所谓“客户拿着开具我公司抬头的专票来”,这就已经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需要支付利息,需要综合两个因素,一是协议是否约定利率,二是债务产生的基础交易。如果协议未要求支付利息,则主要考虑基础交易是否为资金借贷,如果是,那么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明确资金借贷利率,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复运出境,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上贸易方式填写“修理物品”。完成修理后,必须以修理物品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并且一进一出相对应。修理物品进口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的,需要凭对应的修理物品出口报关单,退还保证金。
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成品退运 如果已经退税先到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凭已补税证明(没有的话,就请税务出具未退税证明)到海关办理退运报关。
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出口货物免税方式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方式,无单证备案规定。
根据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文件规定,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所以应按40万申报出口退税。
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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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是否可以报销应该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如果是真实发生的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以报销,税前列支。
如果业务员属于本公司员工,则其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一并纳工资表即可,不需要发票。如果业务员属于外部人员,则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因此,应当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确认收入。对于能源供应合同项下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分期确认,或者对尚未收取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也应当计入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