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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方面:由于免征增值税,购进的猪没有发票不影响增值税计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取得发票也不影响所得额的计算。
会计方面:没有取得发票会导致会计核算没有入账凭证。
您好,可以,进口原材料部分不需要代理公司开具发票给贵公司。
我理解不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预付卡不是货物。而且销售购物卡的一方在售卡时也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你所述的情况,对方提供劳务是在境外,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你所述的情况,是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利税应该是指净利润、上交的所有税费。
利润指的是税后利润,税指的是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等
“利税”是利润和税收的合称,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税收方面的贡献。
以上是个人理解,建议看一下您需要填表的说明。
首先需要确定注册的公司除了实收资本,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是否余额,或者应该明确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是多少,来判断转让是否需缴纳个税。
假设A 已经实缴100万,如果公司没有亏损,净资产应该大于等于100万,那么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也就是不能1元转让的。
B没有实缴,如果没有其他所有者权益,归属于B 的净资产是0,可以1元转让股权,投资成本为0,转让价款为1,所得就是1,按1元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税
您好,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应该不需要。
您需要描述一下实际、具体业务情况。既然“计入在建工程”,常理结转“固定资产”;为何“转入生产费用”呢?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中并未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借款规定。只明确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所以,民营股东向全资子公司借款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借与否。如果不是经营需要、没有正当理由,最好不借。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以借款形式占用资金,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话,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因发展基金的资金实质上已经沉淀在企业运营资金中,并未专门用来保管,所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按正常固定资产购置进行账务处理。只有在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时,才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开票角度来讲,超经营范围没有无妨,关键是确实发生了销售水电的业务。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三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