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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理解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有过户的相关票据也应该缴纳印花税的。但新的印花税法强调书面合同缴纳印花税,目前没有更多解释,可以关注下未来几天,在新印花税法执行前是否有实施细则出台。如果是七月一日之前的业务,个人理解需要缴纳印花税。
她的说法是有道理的,虽然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酬都属于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个税,但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税是按收入的80%计入综合所得的。如果这样确实比按工资薪酬计税基数会降低。
但如果按劳务报酬支付,必须取得税局代开发票,代开时需要缴纳个税,不过目前是给予了免税政策,该政策到年底结束,结束后个人提供的劳务收入增值税法定征收率为3%,但个人不能代开专票,只能代开普票,至于个人可以开多少额度,开具多少张发票,各地不同税率需要向主管税局咨询。
如果按劳务支付,你们为其缴纳的商业保险应该并入到其劳务报酬中,否则你公司为劳务关系个人缴纳保险就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了。
还有一点,提请注意,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退休人员是不能签署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一般也是签署一个退休返聘协议。
大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如果支付的是多年租金时应该先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然后按照受益期间进行成本费用结转。比如第一年收取40%,那么借预付账款69.168 贷:银行存款 69.168。另外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对方开具专票的话,在取得发票时应该做价税分离,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按不含税金额计入预付账款科目。
一、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税率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税率: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三、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这么做对方出于什么考虑,不好判断,但针对你方来讲,需要严格按照向谁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向谁收款,并给谁开票。一定不能混淆自然人和其成立的个独或者个体户的主体身份,否则有可能涉嫌虚开。
这个没有规定不可以的,只是在按章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出资,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我理解在第一个环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这个价格就是已经确定下来的了。
而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具有主体资格,所以第二个问题你说收购方还没有成立,这个假设不存在的,而且公司章程中也必须明确股东名称的。
转让不动产,属于“瞬间”事项,不存在“进度”确认收入(销售额)的说法。如果转让尚未实现(未开具发票、未办理产权过户,并且尚未交付——这个您未提及),则不发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当然,如果已经签订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则会发生)。账务上,作为“预收账款”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股权转让大致流程:
1.股东会和董事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形成决议。
2.转让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根据上述固定,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费用,如:代理费、官费、优先审查费、预审备案费、预审费等属于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可以确认无形资产成本。
您好,老师已为您电话解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接收的发票如果销售方是异地的,并且在其所在地开具的,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