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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您举个例子吧:假设旧固定资产原值20万,已提折旧12万,作价10万;新资产价值30万,补差价20万。会计分录如下:(为了省事,咱们不考虑增值税了,假设开具普通发票且符合免征条件吧;其实道理一样,就是分录麻烦点)
借:固定资产(新) 30万
累计折旧(旧) 12万
贷:固定资产(旧) 20万
银行存款 20万
资产处置损益(旧) 2万
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香港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境内公司的5%的股权的,可以适用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不在内地缴税。
计算公式正确,另外,所得税可以看看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规定,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所得税可以在国内免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是否执行了新租赁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如上所述,如果装修公司产生粉尘,自然应当由装修公司缴纳环境保护税。
没有专门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个人觉得,哪一方开具都行,只要能够反映业务实际情况就可以。您也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个人抬头发票,各地可能口径不一,也有一些争议。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个人觉得不难解决,如果因为公务,而被隔离,或者公司认为隔离与公务有关,完全可以开具公司抬头发票,那样就不影响税前扣除了。如果不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而开具个人抬头发票,那原本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医疗行业信用管理各省市有各自的管理办法,可以在医疗保障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的指标设置。比如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005/t20200529_5286782.htm《福建省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一般情况下,既然9月才完成清算,这期间如果还有销售,还是应当预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对于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的理解,可以参考原国税发[2008]116号的定义,即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贵公司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实现减少生产线人员或加速生产节奏等的活动,个人认为不属于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活动。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如果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如果是b公司贴现,拿着贴现的票据转交a来负担,a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且无法税前扣除。另一种方式就是b作为价外费用加到货款上向a收取,这时属于价外费用,由b向a开具发票,a取得发票后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且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