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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价款现金及增值税款、固定资产购建支付的现金。但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关于具体比例,税法并无规定。但是,研发费用必须据实列支,否则税务机关查实则以偷税处理。至于是否剥离,乃是企业自主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可以自行决定。
会计年限,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无需评估。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则需要按照不低于10年或者法定年限(比如专利证书规定15年)来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至于无形资产价值,则不能评估,而是据实。就是说,为了取得这个无形资产,实际花了多少钱,价值就是多少。而如果企业实际花了200万,而告诉税务局说花了1000万;税务局查实之后,则以偷税处理。
企业当然有自主选择权。比如企业投了1000万,即将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企业把这个成果给打烂了、烧毁了,总之,就是不能它形成无形资产,这是企业的权力,可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如果事实上没有打烂、烧毁,而是确实形成无形资产了,只是和税务局说没有形成,那就不可以了。
需要并入。关于如何判断,其实很简单(虽然税法也有列举,但无论怎么列举,都不可能列举得全):这些设施,必须依附于房产,才能发挥功能,就要并入房产——基于这个原理,上述各项都是应当并入的。至于“这些设施涉及多个房产”,则应分摊并入各房产。
如上所述,既然包括了“自己生产对外销售”,则还是包含“电池生产”比较准确。而“电池销售”未体现“生产”这个环节。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未签订合同、未过户的前提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已经占用,则应自占用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未实际占用,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面描述,“帮忙拍卖标的物”,那么与具体资产还是有必然联系的。因此,若拍卖成功,可以并入相关资产成本;若未成功,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可。
一般而言,租赁合同所载租金,乃是含税租金。至于纳税义务、应纳税额,则在此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这个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以收据、相关合同等作为附件。
相关依据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九条。(大致讲一下,教育、培训等,皆属于增值税项目,无论是否免税,因此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者都是农业生产主体,税收优惠也大致一样。简单来讲,农业生产几乎无需纳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需要。
因为印花税法对于合同并未给出定义,则应执行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中,级次最高的相关法律,就是《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第九章 买卖合同”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分别独立的。也就是说,购买水电气,不属于《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法采取正列举征收,并未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纳入征税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