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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经营活动来讲,任何货物服务劳务,皆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有一定限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开具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上述规定;若不符合上述规定,也应开具普通发票。
您好,除非是增值税汇总纳税,否则,这样处理是存在问题的,这样会导致各个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首先解释一下,所谓“县(市)”,既然括号外是“县”,则括号内的“市”则是指“县级市”。
也就是说,跨县(市)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除非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二、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皆有归属地纳税之规定。而作为法人单位的税务机关,也是到县这一级。总之,跨县(市)分支机构也应独立纳税。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您好,已联系产品顾问,稍后与您电话联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一下。
能否开具发票,由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资质范围自行决定。
一、如果您公司属于“一购一销”,则由您公司给客户(业主)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而相关部门给您公司开具发票确认相关成本、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如果您公司属于“代收代付”,则相关部门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您公司只是将资金代收代付、发票代收代转;账上通过往来科目核算 即可。
您好,这个应当没什么差异吧?二者实际上效果是一样的。
您好,寄到国内以及没有报关寄到国外的产品,均不可免抵退,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做内销补税处理。
您好,5月发放工资为0,个税收入按0申报;6月应发为5000,则申报个税收入为5000,相应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可正常申报扣除;6月份仍然按5000申报收入。只不过实际发放时,需要把5月替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扣除。
5月替个人缴纳社保费,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1000
6月扣除5月代垫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休产假员工)1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0
您好,标准化的模式,应当是这样的,问题提到的情形,其实不是承包给个人,而是承包给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此种情况下,应当注册成立企业,由企业开具发票,或者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开具发票,由于施工地点在外地,应当在当地预缴增值税(除非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开具发票,也必须注册工程施工地点。
如果未按上述办法办理,而是由个人代开发票,则应当在提供劳务当地代开,因为该劳务纳税地点在劳务提供地。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不是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进项税额抵扣,恐怕会受影响。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虽然文件只是针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道理、原理应当一样吧。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从会计上讲,所谓“出差津贴”由分公司b支付给这名员工,不宜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宜作为一项劳务费用。因为如您所述,“分公司a签订了一名员工,工资和个税由分公司a发和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首先,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不是实际支付款项)所占总成本比例确定工程进度。那么,总收入与工程进度占比,即为累计应当确认收入。成本也是一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