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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佘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比如上述各项:
一、“原材料就只剩2K”,则这部分仍属于存货。
二、领用于研发的1K,首先区分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
(一)费用化支出,结转管理费用,这就进入损益,不是存货了;
(二)资本化支出
1、若形成无形资产,则资产负债表反映于无形资产;
2、若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则资产负债表反映于开发支出。
这两项都是单列的,与存货并列,并非存货。
三、领用于其他方面的2K,视具体情形而定;比如说,生产企业,假设车间领用:
(一)比如其中0.5K尚在生产过程,则在“生产成本”科目,这属于存货;
(二)比如其中0.5K已经生产完工,则在“库存商品”科目,这属于存货;
(三)比如其中1K生产完工且已销售,则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这是损益,不是存货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费用化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之类科目即可。如果属于资本化支出,则一般应将原固定资产转为在建工程,待更新改造完成后,再转回固定资产。
这样做的确会有出现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包工头开具的发票存在不合规的风险,目前大型企业是要求分包方通过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方式解决此问题,建议同当地建设部门和银行联系,同时与税局报备,通过包工头开设中转账户解决此问题。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如上所述,如果您遮盖部分即为旅客身份信息(姓名或者身份证号),则此客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会计分录具体是怎么写的?
目前实行的是认缴制,所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一定是一致的,注册资本应该大于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情形应该不存在的,如果需要超过注册资本出资,先要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增资处理,然后再实际缴纳。
个独企业只缴纳个税,不缴纳企业所得说,按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个税,个独企业按月或者季度进行经营所得个税预缴,按收入扣除成本、税金、损失等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配给投资人时不需要再次纳税。除此之外个独企业经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不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负担他人应该负担的税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该公告所指的生效时间是指非贸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贸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正常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具体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关于这个问题,我有必要为您仔细解读。先来看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适用“兼用(不得抵扣项目)”可以抵扣的范围是:(其实,以下分析并非税法范畴,只是语文范畴。)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购进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购进不动产;
四、购买租赁服务,且租赁对象是固定资产、不动产。
如上所述,对于“装修”,若外包,则为购买建筑服务;若自行,则本身没有购买什么,或者说最多就是购买了材料(货物)、人工(服务)之类。也就是说,无论装修自有资产,还是装修租入资产,皆非以上四项之一,因此不适用此政策。
个人认为,这属于安全生产范畴。
请具体描述一下,什么原因造成支付返工费?客户是支付给你公司?你公司给客户提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