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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合同签订是有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后期数量或者价格变动,但未再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就是按原合同价款计税的,如果后期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就按实际结算价格计税。
根据你的描述,客户需要发票由个体户直接向客户开具,这和你说的买断代销方式不符了,买断代销应由你公司对客户开具发票,然后个体户向你公司开具发票。你公司应该按对客户开票金额全额计税,然后取得个体户开具发票作为你的采购成本列支。所以你按差价确认收入是不正确的。
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操中是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支付前所得税和增值税都需要缴纳完成。不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支付的时间上都是一样的,实际支付给国外时都需要完成税款的缴纳。
如果定金是与企业未来提供的展览服务相关的,也即企业先预收了客户一笔款项,应该计入合同负债。可退定金和不可退定金的区别是未来是否会退还给客户,但定金的前提都是客户先为企业即将提供的服务预先支付一笔钱,也即都与企业将要提供的服务有相关性,可以都先进入合同负债。待到实际发生可退或不可退的情况时,再来做区别处理。比如,客户违约造成定金不可退,但企业还未提供服务,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如果到时如期履行,定金不可退情况没有发生,则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利润率=利润/成本费用×100%,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是毛利,不是利润,所以分子应该取利润金额,分母一般取成本加费用的金额。
是的,罚款属于你公司的营业外收入,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你所说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约定了次月结算上月,也就是合同约定了收款时间,所以以次月合同约定结算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CIF价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2.收到海运费、保险费发票时冲减外销收入
贷: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负字
出口业务应如何来确认收入呢?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非FOB成交的,以运保费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
发票开具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因此对于享受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票应在出口后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能够分开,可以分开。但是,目前大多地方口径,对于购入部分,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而只允许对于增量部分(就是购入后新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部分)进行加计扣除。
基本原因,可能是考虑到上家出售给您公司的时候,已经享受过加计扣除了,所以这部分不能再重复加计扣除。
《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体现不含税金额以及增值税税款金额。
大连税务在2022年07月22日,在线访谈中是这样表述的:
[2022-07-22 09:54:12]
[嘉宾]:《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但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需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这个访谈,对合同中的增值税约定更加严格,一定要体现增值税税额,否则即使合同中约定了税率,也需要按含税价计算印花税。所以建议合同中要体现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三、认定条件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认定相关文件就是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
办公提供的饮用水,属于用于企业经营,不属于福利支出,因此属于一般计税办法可以抵扣该事项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