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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税2012年24号公告附件四规定,生产企业外发委托加工的产品,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1.公司费用应当从公司公账对外支付,不可以由党委专户支付。
2.党委并没市场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您好,1.公司分立时,涉及到的所有资产均需要按原账面价值分割入账,不能以评估价入账。
2.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分立企业,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符合上述打包转让的条件,公司分立资产入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需要开具发票。
3.分立过程中,需要注意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常简单,这是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非另有特殊情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依法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条款之中,有“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如上所述,(原文您既已经列出,想必知道,不重复列了)第二十二条是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特殊规定。
我的答案是直接而且明确的:您的情形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第二十二条资料。
我们反过来理解一下,假设甲公司债权项逾期一个月,1000万元,破产清算可以确认损失,而不需要第二十条条件。乙公司债权项1000元,逾期三年,不仅要准备第二十二条条件,还要符合二十三条。这显然不符合上述立法原理。上述立法原理,是逾期较长、金额较小,简易处理,这才合理啊。
打个比方:公司考勤第一条规定,请假要有医院证明;第二条规定,请假半天只需要主管同意。难道说,请假三个月只需要医院证明(这儿没说主管同意),请假半天条件反而更加严格了(医院证明+主管同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依法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分公司有没有把钱交到总公司呢?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您好,需要,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再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做判断。
咱们打个比方吧:您去买一辆轿车,会直接开票“轿车”30万。而不会说轮胎多少、发动机多少、钢架多少、人员工资多少、税费多少。这是个“收支两条线”的概念。
这儿也是一样,无论以何种名义收您公司的钱,那只是“理由”而已。但您支付的,他收取的,就是项目服务费。至于“飞机票”,包括他的耗材支出、人员费用,那都是他为取得这个项目收入而发生的项目成本。
因此,A公司应就其向您公司收取的与这个项目相关的款项,开具项目服务费发票。至于所谓“飞机票”,他可以把这个钱加在“项目服务费”里面,然后自己另作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采用“免退”的外贸企业
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如果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那么如果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继续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3%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则按1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采用“免抵退”的生产企业
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即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的继续按16%,原税率为10%且退税率为10%的继续按10%申请退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