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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时单独列明增值税,就按不含税金额交
22号公告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与个人没有签合同,如何执行没有明确,需要等总局的具体口径。
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但是这个文件已作废
计税依据无法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技术服务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如果资金池业务不涉及金融机构,则不需要交印花税
技术服务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搬运,快递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这样相当于两个行为,一个是按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电视剧,第二把著作权转让。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内容来判断,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总局没有统一口径,还是要看具体主管税务机构的判断标准。
属于没有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可以据以征税的订单,要货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