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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那么复杂,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
我不知道您说的“供水服务”,具体是给对方提供了什么?总之,我理解的“供水”,就是“销售水”吧?
当然,如果确实提供了上述“服务”,据实开票当然没有问题。关键是“据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是9月1号以后支付的都不再征收附加税。按支付日期不是按发票日期。
您好,原料半成品是货物,不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在海关报关即可。
一、公司、股东,这是两个主体,必须分清。
二、如果股东愿意自己贷款,然后给公司使用;双方情愿,当然没有问题。
(一)股东贷款,这是股东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因此做账务处理。
(二)股东把钱给公司(直接给车店也是一样,那是代公司支付)
借:银行存款(公司收到股东的钱)或者固定资产(股东直接把钱给了车店)
贷:实收资本(股东作为出资)、资本公积(超过出资投钱到公司)、其他应付款(还要归还股东)等(据实而定)
(三)如果股东把钱给公司,公司再去买车,那就加一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各地发票查验方式可能不完全一样。发票真伪查询方式主要包括在线(包括税务网站、12366平台、税务公众号)、电话(12366)、现场(大厅)查询。您可以尝试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上述情形不能退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劳务发生地完全在香港或其他地区(境外),则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香港公司有派人入境,或相关劳务有部分发生在境内,则可能需要根据入境时间等判断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满足条件需对境内部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不是您给供应商开具发票,是供应商给您开具红字发票。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但是,如果属于(惯例)加班,每月固定报销(发放)上述费用,作为工资也是合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一、此属于发票开具错误。
二、一般来讲,跨月不能作废;况且属于电子发票,应当红冲。
三、可以参考以下红冲流程(来自网络,试试吧,我也不开票):
1、登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进入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
2、点击上方"红字"按钮。
3、在弹出框内填入对应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点击"下一步"按钮,确认对应蓝字发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当前发票信息与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信息一致,但是金额为负,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这不叫“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
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累计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当期应纳税额=7.5-1.25=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