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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下概念。
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抽象的“人”,比如“公司本身”,这才是法人。
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不是“法人”,这也是自然人。
您说的“法人”,是指“公司”,还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
你公司免费提供设备及后续维护,如果设备只是免费使用,产权没有无偿赠送,应视同无偿租赁,后续维护视同提供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拍卖,只是一种成交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如上所述,单独描述了“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都没有说“拍卖”;不是说这种方式不缴,是因为这种方式根本不用单说,这就是“买卖”。
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本月销项大于进项有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提时:(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企业收到免税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才可以按9%计算抵扣。
您好,划入资金池的钱计入哪个科目要看委托代管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还是存款性质的,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并设明细科目核算,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如果是理财性质的,执行新准则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没执行新准则的,计入短期投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一般情况不能,除非一种特殊情形。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公司在小规模时期开进来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二、正如上面文件所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看一个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上述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我来解析一下您的误会。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理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定义务。
二、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用,企业理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理解为“履行了一项法定义务,而因此可以豁免另一项法定义务”。
为了方便理解,另举一例吧:公司规定,上午九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不能因为上午准时上班,而成为下午“为什么不允许提前下班”的理由。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协议据实征收
这就是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上面是什么金额,什么就是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依实(一般就账)核定征收
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你是不是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果是季度申报,本月应该就没有需要申报的事项。如果是按月申报的,在待办如果没有可以申报的事项,到“我要办税”模块,去选择要申报的事项就可以了,本月报税截至15号,没有延期。
您好,应当区分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是收到投资者投入资金中作为资本金的部分,而资本公积则是投入者投入资金中超出法定资本金的部分。
一、税务方面。将增资计入实收资本还是资本公积主要的影响在于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转让股权时,会产生税负的差异。
1、如果将增资计入到实收资本,那么相应的增加股权成本,在转让时,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将增资计入到资本公积,那么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意味着计入到资本公积部分的投资额,如果转增资本,那么在日后转让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不同的处理规定。一般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控制方面。计入实收资本意味着增资额将计入到公司的资本金,在实缴情况下,需要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在不等比例增资的情况下会涉及股权占比变动以及控股权可能发生的变化。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股权控制和日后的税费负担,来确定增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汇票签发需要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你所说的用于替自然人偿债,不是真实贸易背景,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分红是以会计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计税净利润时是扣除掉纳税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只要你有资金就可以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