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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既然“水电局开票给我方,我方支付”,则“视为转售水电,需及时跟承包人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是比较恰当的。而且这与符合合同给定。
至于“销售折扣”,那也得因为销售方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让步。这个情况似乎与水电费没有明显关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是否独立核算,可以自行决定。
关于区别,打个比方:如果独立核算,则分公司就知道今年赚了多少钱;如果非独立核算,那就不知道了,因为一并纳入总公司了。
二、一般来讲,应当由分公司自行就其自身业务开具发票。因为发票开具,属于税务事宜,而是否独立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独立申报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据此,对财税2018 117号 第二条的理解应当注意
1、“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应为每一排放口排放情况对单一排放口依法不予减征,不是对纳税人所有排放口不予减征。
2、不同应税污染物应当分别计算。
因此,对于第一、二种情形下:
污水处理中心:B口II大气污染物免征;一般企业:B口II大气污染物减征50%。
第三种情形下:
污水处理中心:A口II大气污染物免征;一般企业:A口II大气污染物减征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所有者,如果是出租的话应该是出租方,这是税法的规定,但如果再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负担,这是双方的自由约定事项,税法是不管的,但如果出现未能缴纳的情况,是追究出租方的纳税责任的。
C 是正确的,一张正数发票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多张正数发票对应开具开一张红字发票的。
D 是错误的,因为一张正数发票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分开多张红字发票开具。
从银行贷款,都是有约定用途的。如果贷款合同里面并未约定贷款可用于向股东分红,则公司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分红,属于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违约责任。银行贷款协议的条款可能约定禁止分红,或者分红经银行事前同意。各银行可能执行不一,建议及时咨询。外管无此方面规定。
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是每半年申报缴纳一次,这个具体是按半年或者季度申报缴纳 您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个税手续费返还应该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所以需要从应收账款中调整到损益科目,并分离增值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如果金额不大直接计入本年损益就可以了,但如果金额较大需要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计入本年损益就可以。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皆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计税方式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属于法定“研发活动”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属于列明“研发支出项目”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符合规定程序:包括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等。
四、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