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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境外单位给境内单位提供服务,如果销售的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所以如果境外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完全在境外,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劳务按劳务发生地来确定所得来源地,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六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如果购买设备之后,向第三方运输企业支付境外运费,因其(运输)服务发生于境外,因而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及补充公告,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所以支付进口货物的退货运费通常不需要非贸备案。
如上所述,所谓“车位不具有所有权”,实为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事实上属于公司所有,所以才有“以公司名义买车位”的说法;退一步讲,至少也能归于“永久使用权”。基于此分析,销售之时,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适用9%增值税税率。不动产应当按照不低于20年折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也就是说,购买设备、器具,单价500万元之内,可以一次扣除。若会计一次计提折旧,无需纳税调整。
按您所述——我司赔付完款之后,通常情况下那些料就属于我司了,说明您对供应商的赔偿损失,实际就是材料采购,因为材料已经归属于您公司,至于之后是报废还是怎么样,那是后续处理的问题,所以你这种行为属于购买行为,对方也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发票的名称就是该原材料的名称。
需要缴纳。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将商品配送到指定地点”,则此“物流配送”合同实为运输合同,因此需要按照运输费用(配送费)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
我举例而言,今年购入一台设备,花了400万,会计上计提折旧100万,税法上一次扣除了。假如会计利润1000万,那就要调减300万,这样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那么,明年会计上还提100万,但是税法要调增这100万了,相应就要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假如会计利润还是100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车型(车种)没填”,则并未完全符合上述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上述发票确有瑕疵。谨慎起见,建议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妥当。
如此,则不能结转。
主营业务成本反映与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既然“没有销量”,自然没有“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