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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增值税
无论执行“月销售额15万元”(自然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此标准)还是“日(次)销售额500元”标准,皆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二、属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范围,但不需要扣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年租金”只有500元,扣除费用800元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了。
三、加油费、保养费基本确定可以报销。但保险费这类费用,似乎有些异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通知性存款,也属于存款。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因此,上述利息收入应当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本法规第七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改为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收取租金,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二者皆属于现代服务,可以依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2022年度账里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注:此处不宜冲减已经确认的职工教育经费;因为职工培训已经完成,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发生,收取这个款项,是基于员工违约而收取的赔偿款。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呢?
可以在实际时申报,但合同备案可以看下系统是否会卡,原则上是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备案的。如有问题,需要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下。
非生产工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是因为季节性、疫情等原因造成停工而产生的且当月有产量,正常是需要摊入当月产品的,当月没有产量的,可以考虑将其放在在产品或减少当期存货的减价准备,和以后生产的产品一起分摊。
如果是不是因为停工等偶发性原因的,可能要考虑工时的分配机制是否合理。
您好!需要做决算的;如果是您单位自己施工建设的话,自己单位做决算;这个没有什么税务风险的;属于建筑物,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以上仅供您参考。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85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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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商品要缴纳的税种
1. 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2.进口关税。海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或者国境时所征收的税收。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3.特定商品要征收进口消费税。
消费税有实行从价计征和复合计税两种:
从价计征,比如烟丝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比如卷烟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税额=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税率)×到岸价=常数×到岸价
二、进口货物不征收附加税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进口免税货物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采购价+关税等)(进口关税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