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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用途。
比如,这个酒买来,又卖了,计提销项税额,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又比如,这个酒买来,招待客户,喝了,则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相关附表。
不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不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贵公司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是可以用于抵扣的,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是否独立核算,可以自行决定。
二、纳税申报方面,企业所得税因为属于法人税制,无法作为独立纳税人。其他税种,通常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
三、如果独立核算,自须单独出具财务报表。若未独立核算,则视能否单独分出而定;因为税务机关要求申报财务报表,若不能单独分出,则只好申报总公司报表了,这个情形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如果只是更换,并未发生新的销售行为,不需要补税。
二、如果赔付而不回收,相当于因为质量问题,而多赠一件。比如说吧,原本销售一件大衣,收了1000元,后来发现质量不好,又给人一件,那么这个业务改为“1000元卖了两件大衣”,并未增加销售额,因此也不用补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没有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原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应当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按贷款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否则,借贷业务存在税收风险。
一、计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现在改为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也就是说,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收到个税代扣手续费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1:根据《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相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注2: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上述所谓“培训费”,乃是直接发给员工,则构成员工工资,据此账务处理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首先需要根据国内法判断Joern的税收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因此,尽管该外籍个人在2016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但是由于其家庭在中国境内,应当认定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判断其为中国居民个人。
其次,如果德国主管当局也认定其为德国税收居民,那么应当适用中德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我们认为其永久性住所在中国境内,应当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
最后,再确定其纳税义务。由于居民个人需要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其从境外取得的劳务所得,也应当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